• 索 引 号:QZ07115-0101-2020-00179
    • 备注/文号:南安市拟征地安置公告〔2020〕16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9-17
    南安市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南安市拟征地安置公告〔2020〕16号)
    时间:2020-09-18 15:19

      为实施南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纵一路工程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纵一路工程项目,位于石井镇院前村、杨山村、岑兜村、老港村。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石井镇院前村集体土地0.2237公顷。其中:水田0.1361公顷,园地0.0619公顷,未利用地0.0151公顷,其他农用地0.0106公顷。杨山村集体土地1.3605公顷。其中:水田0.8349公顷,其他农用地0.1622公顷,未利用地0.0045公顷,建设用地0.3589公顷。老港村集体土地0.5559公顷。其中:水田0.2218公顷,旱地0.0921公顷,园地0.0782公顷,其他农用地0.1176公顷,建设用地0.0462公顷。岑兜村集体土地1.4975公顷。其中:水田0.4189公顷,水浇地0.0073公顷,旱地0.2511公顷,园地0.0911公顷,其他农用地0.0719公顷,建设用地0.6572公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井镇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7〕214号)、《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井镇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南政办〔2018〕136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片区综合地价为41600元/亩,不分地类,不设调整系数,以每亩41600元包干给院前村、杨山村、老港村、岑兜村进行发放补偿,并签订包干合同,确保土地补偿款足额发放到被征户手中。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井镇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7〕214号)、《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井镇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南政办〔2018〕136号)文件执行。

      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由石井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项目涉及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采用预留土地的方式兑现,按本项目用地面积的5%计提,由镇、村、项目办按有关规定确定。

      四、征地补偿费的标准、地上附着物、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1.涉及水田、水浇地、旱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补偿金额13.95888万元支付给院前村集体使用权人,补偿金额84.8952万元支付给杨山村集体使用权人,补偿金额34.68816万元支付给老港村集体使用权人,补偿金额93.444万元支付给岑兜村集体使用权人。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支付。

      2.本次征地需要安置农业人口111人(其中劳动力人口68人),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南安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街道)、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石井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石井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附件:1、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井镇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7〕214号)

      2、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井镇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南政办〔2018〕136号)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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