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2-0101-2025-00019
- 备注/文号:南发改〔2025〕17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2-20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双随机、一公开”有关事项监督抽查工作,现将《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发规〔2022〕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局权责清单,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随机抽查制度机制,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大力推进“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营商环境。
二、实施时间
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三、抽查任务
抽查事项包括配合上级对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的监管、对本局职责范围内的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监管、对全市重点项目监管、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等4项。具体抽查任务情况(包括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方式等)见附件1。
四、抽查比例和频次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检查对象名录库的3%,随机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对投诉举报较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等情况以及列入重点抽查名录库的检查对象,可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严重违规项目可开展专项检查。
五、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各科室(单位)应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建立相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实际及上级部署,及时调整本科室(单位)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六、抽查结果录入
各科室(单位)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执法检查人员在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时,应携带移动执法终端,登录“闽执法”和“互联网+监管”平台,进行案件实时实地录入,并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附件2)通过南安市政府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全社会监督。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要强化科室之间联络沟通、密切协作,积极推进跨部门联合抽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严肃执法纪律。各科室(单位)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对随机抽查工作中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做好信息报送。各科室(单位)要认真总结“双随机”抽查经验,不断完善抽查制度,并及时报送工作开展情况,于6月15日前和12月15日前将抽查结果及公示情况等报送政策法规科汇总。
附件:1.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公示模板
附件1
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抽查 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 方式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次 |
抽查时间安排 |
责任科室 |
是否为“互联网+监管”事项 |
1 |
配合上级对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的监管 |
1.《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 第二十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利用在线平台,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进行稽察,对稽察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重要依据。 2.《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发改部门和项目主管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通过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对使用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与拨付等加强监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防止转移、侵占、挪用省级预算内投资,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实施。 3.《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 |
1.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的预算内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等; 2.专项债券资金项目的专项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等。 |
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
获得中央、省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的企业和获得政策性资金的单位 |
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 |
不低于3% |
每年不少于2次 |
每半年至少1次 |
投资科、计财与公管科 |
否 |
2 |
对本局职责范围内的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监管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 2 号令) 2.《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闽政〔2017〕45号)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 4.《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 5.《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2号令) 6.《福建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闽发改外经〔2014〕521号) 7.《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4号令) 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接国家2016年本)的通知》(闽政〔2017〕21号) |
1.当年度我局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和基本建设信息报送情况等; 2.当年度我局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拆分、隐瞒或虚假申报情况等。 |
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
项目单位、相关企业及有关责任人 |
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 |
不低于3% |
每年不少于2次 |
每半年至少1次 |
审批科、投资科、重点办 |
是 |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抽查 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 方式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次 |
抽查时间安排 |
责任科室 |
是否为“互联网+监管”事项 |
3 |
市重点项目监管 |
1.《政府投资条例》 第二十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一)检查、督促、指导省重点项目的建设,协调省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对目标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省重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3.《中共南安市委办公室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委办〔2019〕39号) 第三条 (八)负责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重大项目及市级重点项目盘子的生成、储备、推进和跟踪,牵头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全市重点项目建设情况的研究分析,提出有关对策建议,牵头负责项目建设情况的督查、考核。组织开展市级重点项目前期经费筛选安排,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重点项目建设保障工作。 |
对照重点项目年度目标任务,实地检查核实项目建设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察看现场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抽查项目有关资料。 |
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
经省、泉州市、南安市政府批准纳入全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的在建项目 |
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 |
不低于3% |
每年不少于2次 |
每半年至少1次 |
重点办、前期办 |
否 |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抽查 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 方式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次 |
抽查时间安排 |
责任科室 |
是否为“互联网+监管”事项 |
4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职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能的培训。 第十四条 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必须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对相关粮食质量安全项目进行检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第十六条 粮食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储粮药剂使用管理制度、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储粮药剂的使用和残渣处理,详细记录施药情况。施用过化学药剂且药剂残效期大于15天的粮食,出库时必须检验药剂残留量。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二十三条 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粮食经营者经营粮食,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以下信息: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收购或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施药情况、销售去向及出库时间,其他有关信息。 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以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四条 实行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以库存粮食识别代码为载体,建立从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到销售的全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现粮食质量安全的可追溯。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数据库和质量安全分析模型,实现粮食质量安全风险预警预报等。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粮食经营者拒绝检查的,相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是否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储粮药剂使用管理制度;是否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是否实行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对粮食经营者经营的粮食进行扦样送检。 |
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
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等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
全市普查与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 |
不低于3% |
每年不少于2次 |
每半年至少1次 |
粮储科、监督检查科 |
否 |
备注:
1.抽查方式: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
2.检查可以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附件2
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公示模板
为有效推进××××××××,依据《××××××××》(×××〔××××〕××号)(具体行业、具体业务的管理规定)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等有关规定,×月×日至×月×日我局随机抽取×名工作人员,对全市范围内×××××××××项目(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进行随机抽查。现将抽查结果公示如下:
序号 |
抽查主体 |
抽查事项 名称 |
抽查对象 |
抽查时间 |
抽查内容 |
抽查情况 |
抽查结果 |
处理情况 |
备注 |
|||||||||||||||
名称 |
单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1 |
||||||||||||||||||||||||
2 |
||||||||||||||||||||||||
3 |
||||||||||||||||||||||||
…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