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2-0101-2024-00208
    • 备注/文号:南发改投〔2024〕123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27
    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年产2.6万吨工程机械铸锻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时间:2024-12-02 11:15

    泉州市宏盛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年产2.6万吨工程机械铸锻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年产2.6万吨工程机械铸锻项目(项目编码:2401-350583-04-03-213710)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能源消耗种类主要为电力、压缩空气、新水。年消费电力2193.14万千瓦时、压缩空气464.4万立方米、新水5958吨,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695.37吨标煤(当量值)、6380.28吨标煤(等价值)。项目用能分析符合实际情况,项目用能标准和能耗指标基本符合行业标准和规范。

      三、项目计划建成投产时间为2026年1月,项目新增能源消费量将纳入南安市“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

      四、请你司严格落实该项目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严格按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节能标准、规范进行具体设计、施工,积极采用新的节能工艺、设施和设备,选用国家推荐目录中的节能型产品。同时,进一步优化、细化节能措施,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使之有效运行。

      五、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如发生重大变动,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确定值10%及以上,你司应在开工建设前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司应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果报告。凡未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请市节能主管部门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我局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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