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2-0101-2024-00175
- 备注/文号:南发改函〔2024〕258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0-24
全市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公司、各村(社区)居委会、小区业主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有关要求,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合理形成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加强价格自律,守法诚信经营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要加快升级改造,原则上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物业服务公司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应通过充电APP、小程序,充电设施旁的显著位置分别标示向用户公示充电电价、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价格发生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单次充电结束后,应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充电电量、充电单价(单位:元/千瓦时)、充电费用、累计充电情况等信息。
三、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四、合理确定服务费用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让群众能承担,愿意用。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接受委托与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应与业主充分沟通,遴选优质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做好充电设施选址、建设安装、接电报装等工作。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用。单次充电结束后,应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充电服务费单价(单位:元/千瓦时)、服务时长、服务费总价等信息。
自本次提醒函发出之日起,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和物业服务公司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立即整改,严格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将持续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拒不整改违法行为的经营主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公开曝光。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如有发现存在违规收费行为的,欢迎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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