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2-0101-2024-00119
    • 备注/文号:南审改办〔2024〕3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03
    南安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委托下放依申请权责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6-18 17:22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升审批服务便民化水平,根据《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依申请权责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审改办〔2021〕7号)和《南安市依申请权责事项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南审改办〔2021〕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近年来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及市直有关部门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情况,市审改办重新梳理了下放(含下放、授权、委托,以下统称“下放”)乡镇(街道)实施的依申请权责事项。为确保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权责调整方式

      根据《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依申请权责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审改办〔2021〕7号)文件精神,依申请权责事项行使层级的调整方式主要包含“下放”“授权”“委托”三种方式,各级业务部门在组织权责调整过程中要依法依规合理选择权责调整方式,确保下级能够依法承接下放事项。

      (一)“下放”。指上级部门取消相关事项,下级部门新增相关事项,事项的归属发生转移,办理相关事项产生的法律责任同时归属下级部门,办事结果材料加盖承接部门审批专用章。《权责清单》中,原权力部门不再填列相关权责事项,承接部门填列相关权责事项,并在备注栏注明“下放文件的名称和文号”。

      (二)“授权”。指上级(同级)部门将相关事项办理权限授权给下级(其他同级)部门,事项仍归属原权力部门,承接部门代为办理相关业务并承担业务办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办事结果材料加盖承接部门审批专用章。《权责清单》中,原权力部门和承接部门均要填列相关权责事项,并备注“授权文件的名称和文号”。行政授权要有法律、法规、规章等作为依据。

      (三)“委托”。指上级(同级)部门将相关事项办理权限委托给下级(其他同级)部门,事项仍归属于原权力部门。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权力,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不承担业务办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办事结果材料加盖原单位审批专用章。《权责清单》中,“委托”事项的原权力部门和承接部门均要填列相关权责事项,并备注“委托文件的名称和文号”。

      二、做好衔接落实

      各市直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南安市委托下放依申请权责事项清单》(见附件)做好下放事项的移交和承接工作。及时调整相应的权责清单,报市委编办、市审改办备案。对委托实施的事项,各市直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应按程序依法签订委托协议,并向市审改办、市司法局备案。各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做好业务指导和培训,确保下放事项“接得住、用得好”。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和各市直主管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要求,编制办事服务指南并向社会公布办事服务标准。

      三、强化监督管理

      各市直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下放事项的监管,综合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提高监管效率,防止下放事项“一放了之、放而不管”。市效能办、审改办、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适时开展调研督查,确保下放的事项公开、透明、规范运作。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文件中未列入的事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通知》(南政文〔2016〕185号)、《关于下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等4个权责事项的通知》(南审改办〔2020〕10号)、《南安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赋权、委托事项的通知》(南审改办〔2021〕15号)同时废止。

      附件:南安市委托下放依申请权责事项清单

     

     

      南安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6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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