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11-0101-2024-00043
    • 备注/文号:南财〔2024〕152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6-17
    南安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 “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检查整改的通知
    时间:2024-06-18 17:17

    福建泉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泉州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检查结果移送通知书》(泉财采监〔2024〕10号),现将涉及你公司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通知如下:

      一、检查发现问题

      (一)2022年溪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583]FJQH[TP]2022001)

      招标文件商务项“商务条件”设置“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签订合同前应向采购人缴纳合同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全部验收合格后直接转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且无质量及售后 服务问题一次性无息退还。提交形式:电汇、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违反《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第三部分“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之规定。

      (二)南安市自然资源局南安市城北A和B组团控规修编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583]FJQH[GK]2022001-1)

      招标文件技术部分评分第一项“根据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和服务要求’要求的情况,完全满足得23分,其中有任何一项不满足,视为无效投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相对应”之规定。

      (三)南安市第八小学学术报告厅二装及设备采购及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583]FJQH[CS]2023001)

      1.磋商文件的采购货物(四)灯光系统第1项货物“嵌入式电动灯光 (面光灯) ”参数中的“净重:7.8kg”。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之规定。

      2.磋商文件商务部分评审项“音频制造商实力:所投产品厂家通过中国音响行业协会颁发的专业音响工程设计施工承包壹级、专业舞台灯光音响工程设计与施工壹级、专业灯光工程设计施工承包壹级、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资质壹级,须提供证书复印件,每提供一项得0.5分,全部满足提供得2分,总分2分。”。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之规定。

      3.磋商文件技术部分评分第一项“完全满足技术参数要求的得39分,其中加★的技术参数须完全满足,否则为无效响应。技术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1分。”。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之规定。

      (四)南安市南山实验小学阶梯教室信息化设备购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583]FJQH[CS]2023003)

      招标文件商务项“业绩”设置“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开始至今已完工的类似项目业绩,签订合同总金额累计最多的得3分,第二的得2分,第三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投标人须提供该业绩项目的中标公告(提供相关网站中标公告的下载网页并注明网址)、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采购合同文本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该业绩项目已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验收报告或发票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否则该业绩不得分】”。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

      二、整改意见

      本机关责令你公司结合上述项目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开展自查,举一反三,建章立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于6月20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我局。

     

     南安市财政局

      2024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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