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11-0101-2020-00097
    • 备注/文号:南财〔2020〕412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8-13
    南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竣工价款结算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8-20 17:00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市属国有三大集团: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竣工价款结算管理,提高建设项目价款结算效率,按照“严管严控、精准服务、提高效能”的目标要求,减少和避免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行为,按照省委巡视组的要求,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07〕157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竣工价款结算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概算管理

      (一)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竣工价款结算管理,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审查通过,不得随意变更。严禁未经批准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设计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但因技术、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应当严格按照《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安市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政文〔2016〕81号)的规定办理。

      (三)未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审批的,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结算审核;擅自决定工程变更的,变更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的损失。涉及违法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四)工程竣工价款结算超概算的项目在未按规定履行概算调整审批手续前,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受理结算审核。

      二、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

      (一)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发包人、中标人就招标工程订立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不得背离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工程价款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价形式、款项支付比例和时间、风险承包范围、施工工期等涉及工程质量和发承包双方实质性权利和利益的事项。

      (二)中标后如需核对清单工程量,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核对申请,发包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8天内向市财政局提出核对申请,并附经发包人确认的原预算中介服务机构编制的预算书。逾期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的,市财政局不予受理,发包人和中标人责任自负。

      三、强化工程竣工结算管理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等。

      (三)项目竣(交)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中标人在2个月内(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编制工程结算,组织有相应造价资质的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其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论确认后,在3个月内(大型项目6个月内)送市财政局或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按审核权限审查后做出书面批复。具体范围按照南政办〔2017〕125号文执行,即单项建安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抽查;单项建安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核。

      (四)中标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中标人自负。

      四、强化审核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一)审核中介服务机构要建立审核质量内控制度,严格按照中标合同条款约定,遵循国家、省及市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和行业规范,按时间要求及时出具审核报告,对其审核结果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重大设计变更工程量计算和取费的审核调整,审核中介服务机构要形成集体会商纪要增加审核透明度,并在审核报告中予以披露,提高审核的公信力。

      (三)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审核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对不负责任、故意拖延审核进度或造价误差超过合同约定的审核中介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一)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重点审查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

      (二)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程价款结算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限及本办法规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久拖不结、情节严重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竣工结算等相关工作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中与本通知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南安市财政局

      2020年8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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