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12-0101-2026-00039
- 备注/文号:南应急规〔2026〕2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应急管理局 南安市消防救援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8-20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现将《南安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安市应急管理局 南安市消防救援局
2026年8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技术咨询、管理服务等行为,建立科学、规范、公平、有序的安全生产专业化服务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机构,是指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咨询、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辅导、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其他安全生产帮扶指导等专业技术服务,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开发区)委托,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和技术支撑服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与服务机构建立法定劳动关系,在机构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三)服务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上述服务活动,南安市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局对其服务内容、服务过程、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进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对提供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安全培训等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二、告知登记
(四)实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告知登记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服务机构,应主动向南安市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局进行告知登记(告知登记不作为服务机构从业的前提条件),并提交下列资料:
1.《告知登记表》;
2. 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 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
5. 机构情况介绍(包括部门设置、从业人员资格信息及名册、资产设备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等);
6. 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依据;
以上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服务机构公章。
(五)南安市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局对服务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查验, 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一次性告知补正。
服务机构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服务机构的告知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
已在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完成告知登记的,无需再向南安市应急管理局进行重复告知登记。
南安市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局定期发布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情况。
三、从业规范
(六)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 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
(八)服务机构应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作用,为委托单位提供准确可靠的专业技术服务。
(九)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十)服务机构应当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对技术服务过程中的过程控制记录、现场检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及时进行归档保存。
(十一)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执业标准及规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业过程中自觉接受南安市应急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十二)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委托单位签订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范围、期限、价格和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提供相应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十三)服务机构应当规范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收费行为,实行市场调节价,但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恶意压价,扰乱市场秩序。
(十四)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2. 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3. 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4. 泄露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 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 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7. 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8.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十五)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 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
2. 出具虚假或失实的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报告;
3. 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单 位或者他人利益;
4. 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5. 非法挂靠、转包项目;
6. 故意贬低、诋毁其他服务机构;
7. 抄袭他人成果或复制其他技术报告;
8. 违反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服务走过场、只做台账不作辅导等;
9. 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服务机构从业;
10. 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
11. 强行或者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
12. 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服务报告、 原始记录、证明等材料上签名;
13. 未经服务机构允许以个人名义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
14. 以应急管理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名义或以欺骗手段到生产经营单位招揽业务;
15. 泄露委托单位的技术秘密或者商业秘密;
16.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十六)鼓励服务机构参加行业协会,自觉接受行业协会的业务自律约束和工作指导。
四、监督管理
(十七)南安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各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十八)南安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内部协作、市镇联动机制和谈话提醒约谈通报、举报投诉核查处理制度。南安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服务机构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牵头做好日常跟踪督促、抽查检查、电话随访、企业走访、专项督查等事项。南安市应急管理局各业务科室或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在日常工作中涉及服务机构具体业务事项或相关业务投诉举报的,按照“谁要求、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对接沟通和处置,涉及需协调解决事项的,可报南安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统一协调处理。
(十九)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南安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并留存书面材料:
1.未按要求进行告知登记的;
2. 应急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服务抽查等监管活动中发现服务机构存在问题的;
3. 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行为。
(二十)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南安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警示约谈,并留存书面材料,责令其限期改正,督促其规范服务行为:
1. 应急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服务抽查等监管活动中发现服务机构只收钱不办事的;
2. 服务情况被上级部门点名通报的;
3. 举报投诉核查属实的;
4. 与生产经营单位串通,签订虚假合同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承揽业务,降低服务标准、纸面开展或无实质性开展服务的;
5. 其他需要警示约谈的行为。
(二十一)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南安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约谈通报,抄告南安市市直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情节严重的依法抄告注册登记机关,由注册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1. 有本办法(十四)、(十五)规定情形之一的;
2. 责令整改事项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
3. 举报投诉事项经核查属实,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 因服务质量问题,导致委托单位出现较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5. 其他需要约谈通报的行为。
(二十二)南安市应急管理局及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洁自律相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指定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2. 干预服务机构开展正常业务活动;
3. 向服务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4. 向服务机构摊派财物;
5. 在服务机构兼职或向服务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6. 收受服务机构宴请、有价证券、会员卡或礼物;
7.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隐瞒服务机构违法事实;
8. 其他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
上述人员有上述情形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其他
(二十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监督管理等遵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六、附则
(二十四)本办法由南安市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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