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12-0101-2026-00036
    • 备注/文号:南安委〔2026〕23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8-11
    南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安市动火作业安全保障措施工作机制》的通知
    时间:2026-08-13 17:13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业:

      现将《南安市动火作业安全保障措施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6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动火作业安全保障措施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严厉打击违规动火作业行为,坚决防范和遏制动火作业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动火作业定义及范围

      (一)定义: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切割作业及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二)范围:本工作机制所指动火作业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砂轮切割、角磨机切割等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烘)烤设备、熬炼、煮槽、沥青加温等使用明火或高热设备的作业;

      4.打磨、电钻、风镐等可能产生火花、高温的临时性施工作业;

      5.开展“拆窗破网”、建筑外墙装修改造、屋面防水施工、管道维修等涉及明火或高温的临时性作业;

      6.其他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且可能引发火灾或爆炸的临时性作业。

      (三)除外情形:机械制造企业生产车间(部位)内按照正规设计设置的固定动火作业工位(区域),且已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实施常态化管理的,不适用本工作机制。其中,固定动火作业工位(区域)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企业工艺、设备、安全等部门联合论证确认,有明确的空间定位和划定界限;

      2.动火作业工位(区域)与周围作业环境已采取可靠的防火隔离措施,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3.固定配置有相应消防设施器材及排烟、通风等安全设施;

      4.已纳入企业日常安全管理体系,有明确的操作规程、岗位责任人和巡检制度。

      不在上述固定动火作业工位(区域)范围内,或虽在固定区域内但临时增设、调整动火作业内容且具有火灾危险的,仍适用本工作机制相关规定。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三、目标任务

      坚持企业负责、属地管理、部门监管的原则,强化源头管控、作业审批、现场监护、科技赋能、信息联动,扎实推进动火作业安全体系建设,形成源头管理有力、作业监管严密、执法查处严厉、培训考核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动火作业不再产生新的安全问题。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源头管理机制

      1.严格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从事电焊、气焊、气割等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严禁无证作业。其中,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应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建筑施工领域电焊、气焊作业人员应取得住建部门颁发的建筑焊工证;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证书。用人单位及委托方应当根据作业类型和证书发证机关,通过应急管理部官网、“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微信公众号、住建部门相关平台、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等相应渠道核查证书真伪及有效期,并鼓励将证书复印件在作业现场公示备查。

      2.严格动火作业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及有关消防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动火作业,必须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单位应建立完善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动火作业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动火作业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涉及外包、外租的,发包单位(委托方)必须对承包单位(承揽人)的资质进行查验,在作业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职责,并将作业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范围。严禁委托不具备资质单位或人员实施动火作业,严禁强令违章冒险作业。

      3.建立底数摸排和台账制度。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摸清本辖区、本行业涉及动火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电焊设备、持证作业人员底数,建立动态管理台账。

      (二)健全审批管理机制

      1.明确审批责任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及有关消防规定,动火作业审批由作业所在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审批。单位应当明确动火作业管理的归口责任部门,具体负责动火作业申请的受理审查、现场安全条件核查、动火作业票签发等工作。

      2.规范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及有关消防规定,动火作业审批应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1)动火作业申请人向单位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注明作业时间、地点、安全措施及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2)归口管理部门对作业人员资质、现场安全条件进行审查,重点核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真伪及有效期、可燃物清理情况、消防器材配备情况、防火分隔措施、现场监护人落实情况等;

      (3)符合动火作业条件的,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批签发《动火作业票》;

      (4)动火作业前,应在建筑主入口、作业现场和其他重点显著位置进行公告;

      (5)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严禁在其他人员密集场所营业期间违规动火作业。

      3.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火灾风险高或者确需在使用、营业期间动火作业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实行动火作业分级审批:在一般区域动火作业的,可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批;在火灾高风险区域或在使用、营业期间动火作业的,必须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同意。

      4.推行“一次动火作业、一张动火作业票、一套安全技术措施”。 动火作业票必须明确作业风险和管控措施,明确现场监护人。作业环境、作业内容和作业条件发生变化,或动火人、监护人发生调整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健全现场管控机制

      1.落实动火作业现场“六必须”。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严格执行以下措施:

      (1)必须清理周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

      (2)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

      (3)必须在现场设置警戒线或安全标识;

      (4)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5)必须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

      (6)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护。

      2.严禁特殊时段、特殊场所违规作业。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严禁在其他人员密集场所营业期间进行动火作业。医院、养老院、酒店等全天候运行场所确需动火作业的,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落实安全风险评估、管控措施、防火隔离和提级审批。集体宿舍、使用可燃保温材料的建筑、有限空间及管道部位的动火作业应从严管控、提级审批。

      3.落实作业后安全检查。 动火作业结束后,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离场。

      (四)建立属地管控机制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将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纳入日常中心工作。加强辖区内涉及动火作业的小散工程、“九小场所”、村居企业等源头管控,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和巡查检查。重点督导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动火作业审批、人员持证、现场监护等措施,常态化排查整治违规动火作业隐患。涉及动火作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应严格落实备案制度,实施清单化管理和全覆盖监管。

      (五)健全执法查处机制

      1.严格执法。 对发现的违规动火作业行为,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从重处罚并取消相关人员资格,涉事生产经营单位纳入信用监管“黑名单”。

      2.依法适用行政拘留。 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五日以下拘留;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强化行刑衔接。 涉嫌危险作业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失火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建立联罚联惩机制。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违规动火作业造成事故等情形的,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整顿、罚款、行政拘留等强制措施,并通报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震慑。

      (六)健全培训考核机制

      1.落实企业安全培训法定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及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规范培训机构监管。 全面摸底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学校,对培训质量、师资力量等进行评估。严厉打击虚假培训机构,规范社会化服务机构培训行为,确保培训质量。

      3.推行分类培训制度。 制定动火作业安全培训制度,明确企业业主、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出租房东等培训要求并抓好落实。重点强化从业人员“四项实操”能力(作业前安全检查能力、熟练使用消防器材能力、按规操作焊接设备能力、作业后消防检查能力),做到“五必修”(法律法规标准、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安全用电规定、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事故警示教育课程)。

      4.建立案例警示教育机制。 定期曝光动火作业典型违法行为和事故案例,组织涉事单位、同行业企业开展“面对面”警示教育,用“血的教训”敲响安全警钟。

      (七)健全科技赋能机制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运用视频监控、智能卡口、大数据研判、AI分析等科技执法手段,对动火作业现场实施自动识别、自动预警、自动抓拍、闭环处置。鼓励推动日常动火作业量大的集团公司建立符合本单位特点的动火作业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平台。

      五、部门职责

      (一)应急管理局: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依法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发证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无证作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人员上岗作业等动火作业违法违规行为。

      (二)消防救援局:依法对企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依法督促指导单位落实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及现场监护人制度,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落实现场消防安全措施,依法予以查处;依法查处违规动火作业行为;负责动火作业现场消防安全监督指导。

      (三)住建局:依法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动火作业实施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施工领域无证作业、违规动火、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涉及动火作业的备案管理和日常监管;做好建筑焊工证等相关证书管理。

      (四)公安局:依法查处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违规动火作业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行业部门移交具备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情形的案件依法予以处置。

      (五)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电焊机等动火作业相关设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管理;对动火作业相关设备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以及检维修现场的焊接作业实施安全监管,对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工信局:督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指导工业企业建立完善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七)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辖区动火作业源头管控;全面摸排辖区涉及动火作业的企业、场所、设备、人员底数并建立台账;牵头组织联合执法和巡查检查;推动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涉及动火作业的备案管理;落实村居网格化管理,及时发现和报告违规动火作业行为。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负责主管行业领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督促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动火作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及相关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主要领导牵头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强化源头督导管控,压实各项安全作业要求。聚焦治理重难点,严厉打击违规动火作业行为。

      (二)加强依法执法与科技赋能。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执法整治力度,坚持检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依托智能监控、大数据研判等科技手段,全面提升执法精准度和治理成效。要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文明执法,杜绝简单粗暴。

      (三)加强宣传引导。依托本地新闻媒体、政务新媒体等多元宣传渠道,常态化曝光违规动火作业行为、典型案例及责任单位,强化警示教育震慑效应。在人员密集场所、工业园区等显著位置张贴动火作业安全通告和举报二维码,鼓励群众举报违规行为,营造部门协同、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查考评。各职能部门要尽职履责,落实好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整治工作。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抓好动火作业的源头管控、日常巡查、联合执法等工作。将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成效列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因履职不到位造成事故的,严格倒查问责。

      七、其他事项

      本工作机制未尽事宜,或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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