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车改后单位按规定保留的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用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等。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经汇总,2018年南安市本级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数为3340.9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425.07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11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相比下降10.0%;公务接待费705.49万元,与上年预算数相比下降16.5%;公务用车购置经费949.17万元,与上年预算数相比增长186.8%;公务用车运行经费1576.32万元,与上年预算数相比下降2.6%。“三公”经费预算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拟对已达到使用年限的执法执勤用车进行正常报废更新,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拟购置和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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