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裁决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请求人 | 被请求人 | 裁决事由 | 行政裁决的依据 | 裁决结果 | 裁决时间 |
| 闽泉南知法裁字〔2025〕17号 | 厦门市既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南安市闽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间的专利侵权纠纷案 | 厦门市既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南安市闽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被请求人其销售、许诺销售的鞋子涉嫌侵犯请求人的专利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 |
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2.驳回请求人其他处理请求。 |
2025年10月15日 |
| 闽泉南知法裁字〔2025〕18号 | 厦门市既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泉州焦陶商贸有限公司间的专利侵权纠纷案 | 厦门市既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泉州焦陶商贸有限公司 | 被请求人其销售、许诺销售的鞋子涉嫌侵犯请求人的专利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 |
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2.驳回请求人其他处理请求。 |
2025年10月15日 |
| 闽泉南知法裁字〔2025〕7号 | 厦门市既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泉州界年商贸有限公司间的专利侵权纠纷案 | 厦门市既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泉州界年商贸有限公司 | 被请求人其销售、许诺销售的鞋子涉嫌侵犯请求人的专利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 |
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2.驳回请求人其他处理请求。 |
2025年10月15日 |
| 闽泉南知法裁字〔2025〕22号 | 厦门市既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泉州旭标商贸有限公司间的专利侵权纠纷案 | 厦门市既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泉州旭标商贸有限公司 | 被请求人其销售、许诺销售的鞋子涉嫌侵犯请求人的专利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 |
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2.驳回请求人其他处理请求。 |
2025年10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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