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南安市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加价收取电费
2024-12-10 19:30 阅读人数:1

  案件简介

  2024年8月21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依法对位于南安市某大厦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南安市某大厦高压供用电合同,显示南安市某大厦用电人是南安市某公司,以及南安市某公司向终端住户收取电费统计表以及对应电费票据等材料,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发现当事人以高于供电公司的电费单价向终端住户进行结算收取电费,经核查,当事人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加价收取电费的行为。

  案件定性和处理

  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加价收取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定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案件启示

  转供电行为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转供电主体转供的行为。通俗地说,由于种种原因,供电企业没有装表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终端用户的电费没有直接交给供电企业而是交给了转供电主体。转供电的主要形式有: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向居民用户提供转供电;企事业单位向内部职工转供电;政府为开发风景区等,向区域内部的小客户转供电等。转供电主体包括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物业、写字楼等拥有配电设施产权以自主经营的方式对终端用户供电、收取电费的单位。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应严格执行目录电价标准,不得超出目录电价、价外加价、捆绑搭车收费。转供电主体应遵守价格政策,切实维护价格秩序。欢迎社会各界积极监督,市民如有关转供电主体违法行为线索,请拨打12315举报投诉。

  下一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管力度,促使国家相关减费政策真正落到实地,让企业和群众享受到降价红利,切实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与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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