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 | 案件类别 | 办案单位 | 案件名称 | 案件类型 | 当事人 |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时间 |
南市监处字[2020]223号 | 食品案件 | 仑苍市监所 | 南安市仑苍庆从干货店涉嫌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购进食盐案 | 产品质量 | 南安市仑苍庆从干货店 | 吴丽萍 | 南安市仑苍镇仑苍街532号 | 南安市仑苍庆从干货店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购进食盐,涉嫌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1.没收扣押的“精选自然盐”250包(350g/包)、“福建原盐” 234包(350g/包) 2.罚款人民币1800元。 |
2020-6-5 |
南市监处字[2020]225号 | 食品案件 | 水头市监所 | 南安市水头镇品华居蛋糕店涉嫌加工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 食品安全 | 南安市水头镇品华居蛋糕店 | 吴婷婷 | 南安市水头镇鑫顺街79-81号 | 当事人加工销售不合格食品,属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92元,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 |
2020-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