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单位 | 公开时间 |
| 1 | 食品案件 | 南市监处字[2020]67号 | 关于福建藤谷粮油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福建藤谷粮油有限公司 | 91350583MA31U3YT9D | 杨志杰 | 一、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二、当事人未记录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自动履行,15天 |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6日 |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3月5日 |
| 2 | 食品案件 | 南市监处字[2020]69号 | 关于南安市石井镇易商食品行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南安市石井镇易商食品行 | 92350583MA31A7BU23 | 陈佳佳 |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自动履行,15天 |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日 |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3月5日 |
| 3 | 食品案件 | 南市监处字[2020]70号 | 李甘树涉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 | 李甘树 | 当事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自动履行,15天 |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日 |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3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