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 | 案件类别 | 办案单位 | 案件名称 | 案件类型 | 当事人 |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时间 |
南市监处字[2019]526号 | 食品案件 | 水头市监所 | 南安市水头镇黄来宝食杂店涉嫌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购进食盐案 | 食品安全 | 南安市水头镇黄来宝食杂店 | 黄来宝 | 南安市水头镇五里桥开发区 | 当事人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购进食盐,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没收涉案的3箱“淮盐?精制食用盐”,并处罚款人民币300元。 | 2019-12-25 |
南市监处字[2019]527号 | 食品案件 | 水头市监所 | 福建省泉州市裕园茶业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涉嫌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茶叶案 | 食品安全 | 福建省泉州市裕园茶业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 | 林茂安 | 南安市水头中心大街百宏香榭花都107号 | 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7盒“七星正岩”茶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 给予警告 | 2019-12-25 |
南市监处字[2019]528号 | 食品案件 | 仑苍市监所 | 福建省南安市佳龙超市有限公司仑苍分公司涉嫌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量的红衣花生 | 食品抽检不合格 | 福建省南安市佳龙超市有限公司仑苍分公司 | 杨春燕 | 福建省南安市溪美市场巷165号 | 福建省南安市佳龙超市有限公司仑苍分公司经营龙岩翔湖红衣花生二氧化硫残留量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翔湖红衣花生且进货时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四),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三),应予处罚,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三) | 1、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4元;3、罚款人民币50000元。 | 2019-12-25 |
南市监处字[2019]529号 | 质监案件 | 执法大队 | 关于福建省金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案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 | 福建省金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 洪顺钢 | 福建省南安市溪美街道镇山村沿溪路17号 |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1、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有衬里消防水带(规格型号:8-65-25-涤纶长丝/涤纶长丝-聚氨酯); 2、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30元; 4、没收扣押的有衬里消防水带(规格型号:8-65-25-涤纶长丝/涤纶长丝-聚氨酯,生产日期/批号:2019年07月)产品共34条。 |
2019-12-26 |
南市监处字[2019]530号 | 食品案件 | 美林市监所 | 南安市美林江玉福饮品店涉嫌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原料案 | 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原料 | 南安市美林江玉福饮品店 | 江玉福 |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美林中骏世界城M117A | 当事人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原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1、罚款人民币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5元;3、没收在扣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原料(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2019】1104号)。 | 2019-12-30 |
南市监处字[2019]531号 | 工商案件 | 美林市监所 | 南安市博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 广告违法 | 南安市博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黄联山 | 福建省南安市美林南美江滨路14号 |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 罚款人民币600元 | 2019-12-30 |
南市监处字[2019]532号 | 食品案件 | 东田市监所 | 南安市东田佳霖包子店涉嫌加工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 抽检不合格 | 南安市东田佳霖包子店 | 林彩霞 | 南安市东田镇东田街137号 | 南安市东田佳霖包子店加工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5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2019-12-31 |
南市监处字[2020]1号 | 质监案件 | 乐峰市监所 | 凯中科技(福建)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案 | 未按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 | 凯中科技(福建)有限公司 | 赖焱华 |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北城街道闽西交易城浙商家世界B区62号 | 当事人未按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及《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及《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三.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 |
2020-1-2 |
南市监处字[2020]2号 | 质监案件 | 英都市监所 | 泉州市方派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伪造产地、伪造厂名厂址的卫浴产品案 | 伪造产地、伪造厂名厂址 | 泉州市方派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 洪诗红 | 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镇霞溪塔美新村58号 | 当事人伪造产地、伪造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予处罚,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1、处以罚款人民币4635元整; 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3箱龙头和3箱角阀。 |
2020-1-3 |
南市监处字[2020]3号 | 质监案件 | 英都市监所 | 泉州市汉都厨卫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卫浴产品案 | 抽检不合格 | 泉州市汉都厨卫科技有限公司 | 王福明 |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阪阀门基地 |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行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应予处罚,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1、处以罚款人民币8550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10元整; 3、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产品。 |
2020-1-3 |
南市监处字[2020]4号 | 质监案件 | 英都市监所 | 福建其成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卫浴产品案 | 抽检不合格 | 福建其成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 吴小节 |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阪阀门基地 |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行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应予处罚,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1、处以罚款人民币13625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整; 3、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两种产品。 |
2020-1-3 |
南市监处字[2020]5号 | 质监案件 | 英都市监所 | 福建名港卫浴有限公司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卫浴产品案 | 抽检不合格 | 福建名港卫浴有限公司 | 洪建德 | 福建省泉州南安市英都镇大新村山寨18号 |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行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应予处罚,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1、处以罚款人民币510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元整; 3、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产品。 |
2020-1-3 |
南市监处字[2020]6号 | 工商案件 | 水头市监所 | 福建天一石材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 广告违法 | 福建天一石材有限公司 | 李天下 | 南安市水头镇中国石材城精品石材展销中心A幢1403号 | 当事人发布的微信公众号广告宣传其天一洛兰大理石“是全国最大的白玉兰供应商”,而无法提供相关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 罚款人民币1200元 | 2020-1-3 |
南市监处字[2020]7号 | 食品案件 | 水头市监所 | 南安市水头镇书涵海鲜店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食品安全 | 南安市水头镇书涵海鲜店 | 黄现代 | 南安市水头镇奎峰路537-539号 |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没收在扣的2瓶无中文标签啤酒;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元,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
2020-1-6 |
南市监处字[2020]8号 | 质监案件 | 官桥市监所 | 南安市官桥赐成水泥制品厂涉嫌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 产品质量 | 南安市官桥赐成水泥制品厂 | 李赐来 | 南安市官桥镇周厝村 |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应予处罚,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1. 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钢筋混凝土排水管(混凝土输水管 RCP I 600×2000)产品; 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7500元。 |
2020/1/6 |
南市监处字[2020]9号 | 工商案件 | 执法大队 | 南安市传芳卫浴洁具厂涉嫌虚假宣传案 | 不正当竞争 | 南安市传芳卫浴洁具厂 | 卢文扬 | 南安市美林李东村旧村135号 | 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2、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3、对当事人处以8200元罚款。 | 2020-1-7 |
南市监处字[2020]10号 | 质监案件 | 执法大队 | 泉州水伯尔厨卫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 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泉州水伯尔厨卫有限公司 | 苏建文 | 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仑苍村古村71号 | 当事人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0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9720元整。 | 2020-1-8 |
南市监处字[2020]11号 | 食品案件 | 金淘市监所 | 关于福建南安禧事哆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标签违法 | 福建南安禧事哆食品有限公司 | 邱鼎然 | 南安市金淘镇三联开发区鸿达三号楼二 层 |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没收违法所得50元,并处罚款5000元 | 2020-1-8 |
南市监处字[2020]12号 | 质监案件 | 溪美市监所 | 泉州市山青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 质量 | 泉州市山青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 洪开育 |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镇山工业区 |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室外消火栓[型号:SA100/65-1.6(生产日期:2019-7)商标:太安]; 2、没收违法生产的室外消火栓[型号:SA100/65-1.6(生产日期:2019-7)商标:太安]23台; 3、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4500元。 |
2020/1/8 |
南市监处字[2020]13号 | 食品案件 | 水头市监所 | 关于宏发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 食品标签 | 宏发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 林移来 | 南安市水头镇大盈工业区 |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 2020-1-2 |
南市监处字[2020]14号 | 质监案件 | 仑苍市监所 | 泉州闽龙卫浴有限公司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 产品质量 | 泉州闽龙卫浴有限公司 | 陈志鹏 | 南安市仑苍镇大泳村下园55-56号 | 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罚款人民币714元 |
2020-1-10 |
南市监处字[2020]15号 | 质监案件 | 仑苍市监所 | 南安市仑苍同鑫水暖器材厂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 产品质量 | 南安市仑苍同鑫水暖器材厂 | 陈海南 | 南安市仑苍水暖专业市场二期1-12号(仑苍大道17-23号) | 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0.4元; 2.罚款人民币3285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395.4元。 |
2020-1-10 |
南市监处字[2020]16号 | 工商案件 | 美林市监所 | 林德强涉嫌无照经营鞋子加工厂案 | 无照经营 | 林德强 | 福建省安溪县虎邱镇湖坵村洋尾12号 | 当事人无照经营鞋子加工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 罚款人民币5000元 | 2020-1-10 | |
南市监处字[2020]17号 | 质监案件 | 美林市监所 | 福建泉州连顺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消防产品案 | 标准 | 福建泉州连顺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 黄顺利 | 福建省南安市美林坵洋村坵洋150号 |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消防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罚款人民币2100元,没收在扣的内扣式接口(商标:闽辉、型号:KD65、生产日期:2019-06)144付,(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20191107)。 | 2020-1-10 |
南市监处字[2020]18号 | 工商案件 | 乐峰市监所 | 潘桂林涉嫌无照从事塑料袋加工案 | 无照经营 | 潘桂林 | 乐峰镇厚阳村石鼓36-3号 | 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塑料袋加工经营活动,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 罚款人民币5千元。 | 2020-1-10 | |
南市监处字[2020]19号 | 工商案件 | 乐峰市监所 | 黄雪锋涉嫌无照从事服装生产加工经营活动案 | 无照经营 | 黄雪锋 | 乐峰镇厚阳村石鼓36号 | 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服装加工经营活动,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 罚款人民币5千元。 | 2020-1-10 | |
南市监处字[2020]20号 | 质监案件 | 仑苍市监所 | 泉州成佳卫浴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的卫生陶瓷(连体座便器)产品以冒充合格产品案 | 后处理 | 泉州成佳卫浴有限公司 | 蔡成展 | 南安市仑苍美宇开发区 |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卫生陶瓷(连体座便器)以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应予处罚,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1、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卫生陶瓷(连体座便器)(规格型号:8004,生产日期:2019-8-15); 2、没收不合格的卫生陶瓷(连体座便器)(规格型号:8004,生产日期:2019-8-15)35件; 3、罚款人民币17480元。 |
2020-1-10 |
南市监处字[2020]21号 | 质监案件 | 仑苍市监所 | 泉州叶航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的便器压力冲洗阀产品以冒充合格产品案 | 后处理 | 泉州叶航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 叶茂飞 |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美宇路34号 |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铜四通冲洗阀 便器压力冲洗阀以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应予处罚,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1、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铜四通冲洗阀 便器压力冲洗阀(规格型号:11423,生产日期:2019-08-11); 2、没收不合格的铜四通冲洗阀 便器压力冲洗阀(规格型号:11423,生产日期:2019-08-11)4套; 3、罚款人民币1000元。 |
2020-1-10 |
南市监处字[2020]22号 | 质监案件 | 仑苍市监所 | 小米卫浴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的便器压力冲洗阀、地漏以冒充合格产品案 | 后处理 | 小米卫浴有限公司 | 王凯思 |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黄甲花园(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园美工业路72号) |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手按式便池冲洗阀 便器压力冲洗阀、地漏以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应予处罚,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一:1、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手按式便池冲洗阀 便器压力冲洗阀(规格型号:WZ1001,生产日期/批号:2019-07); 2、没收不合格的手按式便池冲洗阀 便器压力冲洗阀(规格型号:WZ1001,生产日期/批号:2019-07)3套; 3、罚款人民币720元。 二:1、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地漏(规格型号X6202,生产日期:2019-08-12); 2、没收不合格的地漏(规格型号X6202,生产日期:2019-08-12)7套; 3、罚款人民币1080元。 |
2019-1-13 |
南市监处字[2020]23号 | 质监案件 | 东田市监所 | 南安市辉瑶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 抽检不合格 | 南安市辉瑶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 吕春雷 | 南安市东田镇东田工业区 |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予处罚,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洒水喷头(型号:T-ZSTX15-68℃,生产日期2019-06); 2、没收违法所得90元; 3、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340元。 |
2020-1-14 |
南市监处字[2020]24号 | 工商案件 | 美林市监所 | 王义华涉嫌无照经营水龙头加工厂案 | 无照经营 | 王义华 | 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田畈街道玉田村07号 | 当事人无照经营水龙头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 罚款人民币1000元 | 2020-1-14 | |
南市监处字[2020]25号 | 食品案件 | 执法大队 | 福建南安市威达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食品标签问题 | 福建南安市威达调味品有限公司 | 张清白 | 南安市石井镇前坂村 | 一、当事人生产的蚝汁产品标签上净含量字符高度不足6mm,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5.4的要求,鉴于该批蚝汁经检验质量合格,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产品标签净含量字符高度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对食品安全无影响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不影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属于标签存在瑕疵;二、该批蚝汁产品营养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3.1的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产品标签净含量字符高度不足6mm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33.5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 2020-1-15 |
南市监处字[2020]26号 | 食品案件 | 执法大队 | 南安市顺昌粮油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食品标签问题 | 南安市顺昌粮油有限公司 | 杨旋卿 | 南安市官桥镇社庄新街50号 | 当事人生产的正宗麻油产品的标签上印有“生产许可证:QS3505 0201 3243”,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9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要求;当事人生产的正宗麻油产品的标签上标注“产品标准号:GB8233”与当事人执行标准GB/T8233不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10的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2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 2020-1-15 |
南市监处字[2020]27号 | 食品案件 | 美林市监所 | 吴阿斌涉嫌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书从事食品经营案 | 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书从事食品经营 | 吴阿斌 | 福建省南安市美林旧生活区四号楼门卫边头第一间 | 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书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及《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及《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1、处以罚款人民币24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 |
2020-1-15 | |
南市监处字[2020]28号 | 质监案件 | 执法大队 | 关于泉州世高卫浴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软管产品案 | 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软管产品 | 泉州世高卫浴有限公司 | 姚金强 |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园美开发区 |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软管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锈钢丝编织管(长度600mm)产品; 2、处以罚款300元。 |
2020-1-16 |
南市监处字[2020]29号 | 质监案件 | 省新市监所 | 福建爱浪厨卫有限公司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卫浴产品案 | 标准 | 福建爱浪厨卫有限公司 | 董进宣 |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省新镇扶茂岭开发区 | 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卫浴产品,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1、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卫浴产品; 2、没收在扣的四通冲洗阀(便器压力冲洗阀)4套; 3、处以罚款人民币960元。 |
2020-1-16 |
南市监处字[2020]30号 | 质监案件 | 省新市监所 | 泉州丽驰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卫浴产品案 | 标准 | 泉州丽驰科技有限公司 | 陈金陛 |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省新镇扶茂岭开发区 | 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卫浴产品,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1、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卫浴产品; 2、没收在扣的淋浴用花洒9件; 3、处以罚款人民币312元。 |
2020-1-16 |
南市监处字[2020]31号 | 工商案件 | 官桥市监所 | 关于王巧玲涉嫌冒充注册商标及伪造厂名和无照从事生产加工涂料案 | 商标侵权 | 王巧玲 | 南安市官桥镇和铺村东龙片294号 | 当事人冒充注册商标及伪造厂名和无照从事生产加工涂料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 一、 对当事人的无照经营行为:1、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二、对当事人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1、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三、对当事人伪造厂名的行为:1、没收涉案的43桶钢结构专用漆;2、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2元,并处罚款人民币4800元。 | 2020-1-17 | |
南市监处字[2020]32号 | 质监案件 | 官桥市监所 | 福建省南安市鹰山陶瓷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陶瓷产品案 | 产品质量 | 福建省南安市鹰山陶瓷有限公司 | 杨志洪 | 南安市官桥镇塘上工业区 |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陶瓷产品的薪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2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 2020-1-17 |
南市监处字[2020]33号 | 工商案件 | 仑苍市监所 | 南安市法歌丽卫浴洁具厂 | 网络广告 | 南安市法歌丽卫浴洁具厂 | 陈金楷 | 南安市仑苍镇联盟村坑口48号 | 当事人网络虚假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1、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对当事人处罚4700元 | 2020/01/17 |
南市监处字[2020]34号 | 质监案件 | 仑苍市监所 | 泉州市致荣卫浴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 | 后处理 | 泉州市致荣卫浴有限公司 | 吴苗枝 | 南安市仑苍镇宝成路36号 |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应予处罚。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9000元。 | 2020/01/17 |
南市监处字[2020]35号 | 质监案件 | 仑苍市监所 | 南安市仑苍玉成卫浴批发中心涉嫌生产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质量不合格 | 南安市仑苍玉成卫浴批发中心 | 吴燕云 | 南安市仑苍镇水暖城二期3幢6号 |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应予处罚,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3600元。 | 2020/01/17 |
南市监处字[2020]36号 | 质监案件 | 美林市监所 | 福建省南安市远泰消防设备厂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消防产品案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消防产品 | 福建省南安市远泰消防设备厂 | 杨福森 | 南安市美林办事处李西村7组 |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消防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罚款人民币2600元,没收违法所得80元 | 2020-1-17 |
南市监处字[2020]37号 | 食品案件 | 执法大队 | 关于泉州市五泉粮油工贸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泉州市五泉粮油工贸有限公司 | 韩明 |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官桥镇华丰路221号(经营场所:泉州市南安市官桥镇华盛路1号) | 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第3.6的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一、没收违法所得10元;二、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 2020-1-19 |
南市监处字[2020]38号 | 食品案件 | 洪濑市监所 | 关于南安市洪濑镇右右奶茶店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 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 南安市洪濑镇右右奶茶店 | 潘侠吉 | 南安市洪濑镇江滨东路217号 |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 2020-1-20 |
南市监处字[2020]39号 | 食品案件 | 乐峰市监所 | 南安市乐峰伟鹏美食楼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洋酒案 | 食品 | 南安市乐峰伟鹏美食楼 | 潘伟鹏 |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乐峰镇乐峰街732-2号 | 当事人在未查验供货商相关资质及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购进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洋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一、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商相关资质及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洋酒的违法行为:1、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2、没收在扣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MARTELL CORDON BLUE”1Le×40%vol洋酒壹瓶 | 2020-1-20 |
南市监处字[2020]40号 | 食品案件 | 乐峰市监所 | 南安市乐峰镇潘金全餐馆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葡萄酒案 | 食品 | 南安市乐峰镇潘金全餐馆 | 潘金全 |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乐峰镇乐峰街673号 | 当事人在未查验供货商相关资质及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购进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葡萄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一、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商相关资质及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葡萄酒的违法行为:1、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2、没收在扣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Carlo Rossi”葡萄酒7瓶。 | 2020-1-20 |
南市监处字[2020]41号 | 食品案件 | 乐峰市监所 | 南安市乐峰镇符树明超市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 预包装食品案 |
食品 | 南安市乐峰镇符树明超市 | 符树明 |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乐峰镇乐福路130号 | 当事人在未查验及留存供货商相关资质及合格证明材料的情况下,购进外包装无生产日期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小作坊核准证号)手工面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八)项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一、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商相关资质及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5.2元,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2、没收当事人在扣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手工面线(重量2500克/箱)11箱,手工面线(重量1500克/箱)6箱。 | 2020-1-20 |
南市监处字[2020]42号 | 食品案件 | 金淘市监所 | 关于南安市金淘镇邦友食杂店涉嫌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个人购进食盐案 | 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个人购进食盐 | 南安市金淘镇邦友食杂店 | 叶帮树 | 南安市金淘镇深辉村石角230-1号 | 当事人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个人购进食盐,其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没收涉案的“军花”牌加碘精制海盐壹佰玖拾壹包,并处罚款人民币900元 | 20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