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单位 | 公开时间 |
| 1 | 食品案件 | 南市监处字[2020]25号 | 福建南安市威达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福建南安市威达调味品有限公司 | 913505831563068159 | 张清白 | 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自动履行,15天 |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5日 |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1月22日 |
| 2 | 食品案件 | 南市监处字[2020]26号 | 南安市顺昌粮油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南安市顺昌粮油有限公司 | 91350583X294069879 | 杨旋卿 | 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自动履行,15天 |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5日 |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1月22日 |
| 3 | 食品案件 | 南市监处字[2020]27号 | 吴阿斌涉嫌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书从事食品经营案 | 吴阿斌 | 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书从事食品经营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及《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自动履行,15天 |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5日 |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1月22日 | ||
| 4 | 食品案件 | 南市监处字[2020]37号 | 关于泉州市五泉粮油工贸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泉州市五泉粮油工贸有限公司 | 91350583MA31NW903N | 韩明 | 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自动履行,15天 |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9日 |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1月22日 |
| 5 | 食品案件 | 南市监处字[2020]38号 | 关于南安市洪濑镇右右奶茶店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 南安市洪濑镇右右奶茶店 | 91350583MA31G3MW08 | 潘侠吉 | 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 自动履行,15天 |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0日 |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1月22日 |
| 6 | 食品案件 | 南市监处字[2020]39号 | 南安市乐峰伟鹏美食楼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洋酒案 | 南安市乐峰伟鹏美食楼 | 92350583MA3393221K | 潘伟鹏 | 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洋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自动履行,15天 |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0日 |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1月22日 |
| 7 | 食品案件 | 南市监处字[2020]40号 | 南安市乐峰镇潘金全餐馆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葡萄酒案 | 南安市乐峰镇潘金全餐馆 | 92350583MA2Y7AWU63 | 潘金全 | 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葡萄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自动履行,15天 |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0日 |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1月22日 |
| 8 | 食品案件 | 南市监处字[2020]41号 | 南安市乐峰镇符树明超市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南安市乐峰镇符树明超市 | 91350583MA329DRA2A | 符树明 | 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自动履行,15天 |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0日 |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1月22日 |
| 9 | 食品案件 | 南市监处字[2020]42号 | 关于南安市金淘镇邦友食杂店涉嫌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个人购进食盐案 | 南安市金淘镇邦友食杂店 | 92350583MA334WTP3M | 叶帮树 | 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个人购进食盐 |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自动履行,15天 |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0日 |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