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6年1月26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福建亚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消防配件1220620件、消防水带100万米项目)
2026-01-26 17:15 阅读人数: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亚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消防配件1220620件、消防水带100万米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6年1月27日—2026年2月2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福建亚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消防配件1220620件、消防水带100万米项目

  二、建设地点:南安市柳城街道下都社区联星118号第1、2层(南安经济开发区高端智造产业园榕桥园区)

  三、建设单位:福建亚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省朗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本项目租赁中消盾科技有限公司第1、2层闲置厂房作为生产经营场所,拟从事消防配件、消防水带的生产。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运营期时无生产废水外排,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依托出租方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南安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6.2废气

  项目运营期废气涉及的工序有喷漆工序、自然晾干、喷粉工序、固化工序、挤出成型工序、打磨工序、焊接工序及切割工序等。

  切割、打磨、焊接、喷粉、喷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

  固化、喷漆、自然晾干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符合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表3、表4标准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符合《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1h平均浓度限值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标准浓度限值,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NMHC浓度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的表A.1的相应规定。

  项目固化工序采用天然气作为燃料,天然气燃烧废气污染因子主要为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颗粒物、SO2、NOx符合《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的排放标准,鉴于《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未对燃烧废气烟气黑度进行规定,烟气黑度参照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标准限值;颗粒物、SO2、NOx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

  由于喷漆和天然气燃烧有组织排放污染物均有颗粒物,排气筒DA001颗粒物排放浓度从严执行《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排气筒DA001颗粒物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项目锅炉采用天然气作为燃料,天然气燃烧废气污染因子主要为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的标准限值。

  挤出成型废气污染因子主要为非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排气筒、厂界排放浓度限值排放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表9的标准限值。厂区内监控点NMHC浓度限值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的相应规定。

  由于喷漆、自然晾干、固化和挤出成型无组织排放污染物均有非甲烷总烃,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从严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的排放限值。

  6.3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经采取降噪措施后,昼间、夜间厂界噪声均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限值(昼间≤65dB、夜间≤55dB),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不大。

  6.4固体废物

  项目生活垃圾设置垃圾桶进行统一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金属边角料、废滤芯、除尘器收集的金属粉尘、地面收集的粉尘、废涤纶高强丝由相关企业回收利用;各类空桶由生产厂家定期回收利用;废活性炭、水性漆漆渣、废润滑油、含油抹布暂存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关资质单位处置。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6382805 

  地址:南安市政务服务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36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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