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市宏盛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年产2.6万吨工程机械铸锻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5年11月14日—2025年11月20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市宏盛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年产2.6万吨工程机械铸锻项目
二、建设地点:南安市霞美镇埔当村(泉州(南安)高端装备智造园8#厂房
三、建设单位:泉州市宏盛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泉州市绿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本项目通过购置已建厂房和租赁南安市荣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闲置厂房,总建筑面积为7893.16m2,拟作为本公司生产场所。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南安市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排入南安市污水处理厂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NH3-N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南安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尾水排入西溪。
6.2废气
项目铸造工段中熔化、造型、浇注、砂处理、清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热处理设备燃气网带炉燃天然气废气及排放均符合《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制芯及造型/浇注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表2、表3中污染物排放限值;热处理工序产生的油雾和非甲烷总烃废气参照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中表2排放限值。表面涂装(喷漆)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从严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表3、表4中标准限值要求;喷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符合《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项目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符合《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_1783-2018)表4中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1h平均浓度值从严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_1783-2018)表3中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颗粒物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值符合《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276-2020)中附录A表A.1中限值。
6.3噪声
项目噪声在采取有效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可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对周围声环境影响不大。
6.4固体废物
项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金属边角料回用生产,除尘器收集粉尘、废炉渣、废砂、废包装袋、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收集到的粉尘集中收集后出售给有关物资回收部门;废活性炭、废漆渣、水帘柜更换的废液、喷淋塔更换的废液、喷淋塔底泥、废机油收集后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回收处置;原料空桶由生产厂家回收利用。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6382805
地址:南安市政务服务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36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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