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南安市春军泡沫制品有限公司泡沫制品迁建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5年10月22日—2025年10月28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南安市春军泡沫制品有限公司泡沫制品迁建项目
二、建设地点:南安市柳城街道杏莲工业区16号
三、建设单位:南安市春军泡沫制品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泉州市华大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租赁南安市柳城彩印纸箱厂闲置厂房,占地面积1300m2,建筑面积2600m2,拟作为搬迁后的生产经营场所,仍从事泡沫制品(水暖包装板材等)生产。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南安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外排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氮、总磷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级标准),污水处理厂尾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限值。
6.2废气
项目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有组织排放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4标准,厂界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9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
6.3噪声
项目在落实好各降噪措施后,西侧厂界环境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限值,其他厂界环境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厂界噪声可实现达标排放。
6.4固体废物
项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废包装材料、废次品定期收集后交专业回收公司处理,废活性炭收集后交有资质的单位拉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6382805
地址:南安市政务服务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36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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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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