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市顺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年产纤维型材4000吨、塑料配件200吨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5年3月28日—2025年4月3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市顺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年产纤维型材4000吨、塑料配件200吨项目
二、建设地点:南安市官桥镇前梧村山前131号
三、建设单位:泉州市顺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泉州环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租赁南安森景石材有限公司闲置厂房,租赁面积4460平方米。主要购置纤维拉挤牵引机、切割机、搅拌机、注塑机等生产设备。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主要为职工日常生活污水,近期由于项目所在区域污水管网尚未完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中的旱作标准后定期清运用于灌溉周边农田。远期待管网铺设后,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纳入官桥镇前梧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及官桥镇前梧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表1一级A标准后排入官桥镇水渠。
6.2废气
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碳酸钙投料搅拌和纤维型材切割工序产生粉尘废气以及拉挤成型、注塑成型产生有机废气;其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4中相关标准;无组织排放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标准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
6.3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后,项目厂界噪声可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6.4固体废物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为边角料、布袋收集粉尘、原料空桶、废活性炭和员工生活垃圾。项目边角料、布袋收集粉尘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规定执行处置。生活垃圾设置垃圾桶进行统一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废活性炭和原料空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规定执行处置。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6382805
地址:南安市政务服务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36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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