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三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0万米电子载带挤塑件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5年3月7日—2025年3月13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三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0万米电子载带挤塑件项目
二、建设地点:南安市石井镇院前村
三、建设单位:泉州三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厦门昱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本项目拟在已建5#封装厂房第1层闲置区域进行,建筑面积为1288.65平方米。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排放标准(NH3-N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经预处理达标的污水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后排放。
6.2废气
项目有机废气排放依托现有工程已建排气筒。现有工程(5#封装排气筒DA057)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因挤塑废气依托现有工程(5#封装排气筒DA057)废气处理设施及排气筒,参照《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中总体要求:“当企业排放的废气适用不同行业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废气混合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最严格的浓度限值”。
因此,本项目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较严排放限值要求,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排放限值要求;同时,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需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较严排放限值要求,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排放限值要求。
6.3噪声
项目运营期全厂北侧、西侧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南侧、东侧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6.4固体废物
项目废活性炭纤维,交由具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废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其中一般包装废物及废品交由具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物资部门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6382805
地址:南安市政务服务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36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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