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利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增产功能性母粒3万吨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12月6日—2024年12月12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利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增产功能性母粒3万吨
二、建设地点:泉州芯谷南安石井分园区杨子大道1号
三、建设单位:泉州利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省朗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本项目拟利用原有已建厂房占地面积1600m2,进行扩建,规模为年增产功能性母粒3万吨。在原生产链延伸,增加BOPP膜上游原料母料生产。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运营期时无生产废水外排,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根据规划项目建设区污水纳入泉州市南翼污水处理厂处理,根据现场调查,目前该区域污水管网已建设完善,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泉州市南翼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NH3-N指标参考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等级标准“45mg/L”)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泉州市南翼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排放标准。
6.2废气
项目运营期的废气主要为配料、下料时产生的粉尘和熔融挤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本项目以非甲烷总烃计)。非甲烷总烃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气筒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修改单)。本次扩建项目车间为独立生产车间,厂区内监控点NMHC浓度限值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的相应规定。拟在原有厂界范围扩建,因此非甲烷总烃厂界排放浓度限值从严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的排放标准。
6.3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采取降噪措施后,本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贡献值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限值(昼间≤65dB,夜间≤55dB),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不大。
6.4固体废物
项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脉冲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塑料边角料、废包装袋收集后由相关单位回收利用;一般固废贮存场所建设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规定;废活性炭暂存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关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危废暂存间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6382805
地址:南安市政务服务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36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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