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11月29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市集乐卫浴有限公司年产金属水暖卫浴配件200吨、塑料卫浴配件350吨项目)
2024-11-29 08:48 阅读人数:1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市集乐卫浴有限公司年产金属水暖卫浴配件200吨、塑料卫浴配件350吨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11月29日—2024年12月5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市集乐卫浴有限公司年产金属水暖卫浴配件200吨、塑料卫浴配件350吨项目

  二、建设地点:南安市美林街道茂盛路1111号18号楼(南安经济开发区扶茂工业园)

  三、建设单位:泉州市集乐卫浴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泉州市绿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厂房建筑面积约7797m2,拟从事金属水暖卫浴配件、塑料卫浴配件的生产。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美林街道茂盛路1111号18号楼(南安经济开发区扶茂工业园),在南安市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项目生活污水排入南安市污水处理厂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NH3-N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南安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尾水排入西溪。

  6.2废气

  项目注塑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表4规定的排放限值。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限值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规定的排放限值。厂区内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及任意一次NMHC浓度值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规定限值,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表9规定的排放限值。

  6.3噪声

  项目主要噪声源强为运营期间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夜间不生产,在采取相应措施后,厂界噪声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要求。项目建成后,敏感点南安市美林第一小学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对敏感点影响较小。

  6.4固体废物

  项目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废边角料及废次品收集后回用于生产;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活性炭按相关要求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6382805

  地址:南安市政务服务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362300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