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南尔建材有限公司年产铜制、锌制水暖配件(水龙头、角阀等壳体)3500吨、角阀配件800吨、塑料配件500吨、不锈钢配件5000吨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11月28日—2024年12月4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南尔建材有限公司年产铜制、锌制水暖配件(水龙头、角阀等壳体)3500吨、角阀配件800吨、塑料配件500吨、不锈钢配件5000吨项目
二、建设地点:南安市仑苍镇高新技术园西路276号
三、建设单位:泉州南尔建材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省新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选址于南安市仑苍镇高新技术园西路276号,利用自有已建成厂房,占地面积9481m2,拟从事卫生洁具、五金配件、塑料配件的生产,设计年产铜制、锌制水暖配件(水龙头、角阀等壳体)3500吨、角阀配件800吨、塑料配件500吨、不锈钢配件5000吨,总投资为1700万元。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运营过程中外排废水为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南安市西翼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南安市西翼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执行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一级A标准。
6.2废气
(1)有组织废气
项目铜制水暖配件生产过程的熔化、混砂、浇注成型、落砂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角阀生产过程的抛丸、抛光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与铜制水暖配件的抛丸、抛光工序合并同一根排气筒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锌制水暖配件生产过程的熔化压铸、抛光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276-2020)表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不锈钢配件生产过程的抛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
项目塑料配件生产过程注塑成型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4排放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值。
(2)无组织废气
①非甲烷总烃、颗粒物、臭气浓度(厂界)
项目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值。
②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厂区内)
1#、3#、4#生产车间厂区内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276-2020)中附录A表A.1中限值。
6.3噪声
项目运营过程厂界噪声排放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6.4固体废物
项目规范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按相关要求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废弃包装桶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由生产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6382805
地址:南安市政务服务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36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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