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忠湖闽泉环罚〔2024〕557号)
2024-12-25 16:57 阅读人数:1

刘忠湖:

  身份证号码:36222719********14

  现住址:晋江市龙湖嘉天下3栋2201室

  身份证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三兴镇闹坪村5组1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9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对泉州金洲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你在没有运输、利用、处置工业顾固体废物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情况下,于2024年9月10日至2024年9月18日之间,将泉州金洲混凝土有限公司压滤后的8车生产污泥运载至丰州镇“三区两线”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37#地块进行倾倒,共计311.2吨。2024年9月26日,你对8车压滤污泥倾倒地块位置进行确认。2024年9月29日泉州金洲混凝土有限公司将丰州镇“三区两线”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37#地块的311.2吨的污泥(2024年9月10日至2024年9月18日期间倾倒)运载至南安市周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处理,固废处置费用3600元。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9月19日对泉州金洲混凝土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人泉州金洲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猛进调查询问笔录1份、泉州金洲混凝土有限公司现场勘验附图1份、泉州金洲混凝土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照片1组 、过磅单记录1组、调阅渣土车转运压滤污泥监控视频截图1组、泉州金洲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至丰州镇“三区两线”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37#地块污泥明细清单1组,证明泉州金洲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你处置压滤污泥的事实;

  2、2024年9月20日对丰州镇“三区两线”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37#地块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远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场管理陈泽明调查询问笔录1份、37#地块现场勘验附图1份、陈泽明陪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37#地块照片1组,证明37#地块现状;

  3、2024年9月20日远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场管理陈泽明提供的8车渣土车的运行轨迹1组、渣土车运至37#地块土方票1组,证明你将泉州金洲混凝土有限公司压滤污泥运至37#地块的事实;

  4、2024年9月20日对你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人许冬冬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人洪星福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通知许冬冬、洪星福组织人员倾倒压滤污泥的事实;

  5、2024年9月20日,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身份信息;

  6、2024年9月20日,你提供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受送达人确认书2份,证明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受送达人身份;

  7、2024年9月26日,丰州镇“三区两线”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37#地块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37#地块现场勘验附图1份、你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远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场管理陈泽明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人驾驶员黄锦树、李军锋、苏福全、苏家乐、苏建新、苏锦阳、杨杰福询问笔录各1份、相关人员陪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37#地块照片1组,证明你与相关人员共同确认倾倒地点;

  8、2024年9月29日,泉州金洲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猛进调查询问笔录1份,泉州金洲混凝土有限公司证明1份、南安市周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证明1份、固废处置费用3600元电子回单1份,证明固废处置费用3600元。

  9、2024年9月26日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身份。

  2024年11月1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送达给你,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但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你请求减轻处罚,理由是:在倾倒污泥被告知是违法行为后,你积极与泉州金洲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沟通配合,在第一时间即将该批倾倒污泥的材料清理完毕,并转运至有关机构进行合理处置,杜绝再次造成污染。同时对原倾倒地管理人员表示歉意,愿意做出赔偿,配合场地恢复工作,争取弥补因行为过错带来的损失。及时对倾倒污泥进行补救,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程度并未达到严重程度,未造成扩大影响,将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在日后工作中,学习相关知识,不在此事件上重蹈覆辙。经核查,你积极配合整改的情节已在自由裁量表中给予考虑并计算,本机关认为你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决定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及《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经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计算,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陆仟柒佰元。

  你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纳凭证至我局法规督察与监测综合股办理缴销手续。

  缴款方式: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地址:溪美街道双塘路296号溪美工商所大楼11楼)南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开具《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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