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章跃:
身份证号码:43292319********14
住址:湖南省道县寿雁镇白石寨村10组
职务:经营者
你经营的生猪养殖场位于康美镇康美村杏村后山,主要从事生猪养殖,未办理营业执照,该养殖场建设地址符合环境功能规划。去年养殖场生猪存栏量400头,出栏量约400头,营业收入约88万元,现有工人2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6月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你经营的生猪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养殖场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执法人员在养殖场猪舍边上西南方向的树林里发现3个猪粪污渗坑,均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养殖场养殖废水经沟渠排入第一个土坑,随后依次排入第二个土坑、第三个土坑,土坑之间用管道连接,第三个土坑西南侧设有1个PVC管排放口,土坑污水可以通过PVC管排入周边树林。现场检查时,养殖场正常养殖,现有生猪存栏约400头,现有养殖猪舍3栋约1000平方米。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在养殖场猪舍边上西南方向的树林里发现3个猪粪污渗坑,其中第一个土坑长约6米、宽约4米,深度约3.5米;第二个土坑长约5米,宽约4米,深度约3.5米;第三个土坑长约5米,宽约3米,深度约3.5米,均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养殖场养殖废水经沟渠排入第一个土坑,随后依次排入第二个土坑、第三个土坑,土坑之间用管道连接,第三个土坑西南侧设有1个PVC管排放口,土坑污水可以通过PVC管排入周边树林。生猪养殖场于2023年四五月份开始进行养殖,养殖粪污依次经过三个土坑简易沉淀处理后用于周边树林灌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农办牧〔2018〕2 号)规定,单位畜禽粪污日产生量推荐值为:生猪0.01m3,现有生猪存栏约400头,粪污日产生量约4m3。生猪养殖场位于南安市康美镇康美村杏村后山,地处东溪流域,受纳水体为东溪,Ⅲ类水体。根据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2024年6月6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单(编号:泉南环检〔2024〕水监044号)显示,第三个土坑污水化学需氧量浓度1.84×103mg/L、氨氮浓度852mg/L、总磷浓度28.4mg/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限值400mg/L、氨氮排放浓度限值80mg/L、总磷排放浓度限值8mg/L,其中氨氮浓度超标10.65倍。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6月3日现场(勘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4年6月3日现场照片1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3、2024年6月3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4、2024年6月6日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单1份(泉南环检〔2024〕水监044号),证明水质监测情况。
5、2024年6月7日执法人员提供的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送达回执1份,证明你收到水质监测报告单。
6、2024年6月3日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受送达人确认书1份,证明相关责任人身份信息。
2024年7月5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送达给你,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但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请求撤销或减轻从轻处罚。理由是:1、处罚决定超出法定权限:《环境影响评价法》优于《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的规定,未指明适用的是《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具体规定,该处罚决定对你的权益造成过度损失,不合理。2、污水是房东答应处理的,现在房东不负责了。对于污水处理问题,主观上并非有意为之。3、深刻认识错误,保证三个月清场,严加改善污水处理问题,去年猪场暴发病毒,经营亏空严重,经营困难,难以承担十几万处罚款。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你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决定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0.2084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12.5002万元。
综上,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及《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利用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柒仟零捌拾陆元。
你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纳凭证至我局法规督察与监测综合股办理缴销手续。
缴款方式: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地址:溪美街道双塘路296号溪美工商所大楼11楼)南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开具《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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