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0〕446号南安市晋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2020-12-11 10:11 阅读人数:1

南安市晋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50304600E

  住所地:南安市水头镇大盈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志强

  你单位位于水头镇大盈工业区,主要从事粉煤灰烧结砖的生产销售,2012年7月建成投产。2012年6月29日办理环评审批手续,2017年5月16日通过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环评审批主要生产设备为:装载机2台、供料机2台、对辊破碎机4台、双轴搅拌机2台、双级真空挤出机2台、自动切条机2台、自动切坯机2台、自动分坯机2台、隧道窑4条、干燥窑4台、热风机4台、引风机4台、窑车150辆、烟气净化装置2套,主要生产工艺:原料→配料搅拌→陈化→给料→对辊→搅拌→真空挤出→自动切条→自动切坯→自动码坯→干燥→焙烧→冷却→人工卸砖→成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0年9月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隧道窑烟气余热由鼓风机直接引到干燥窑进行再利用,干燥窑配套4套袋式除尘器+纳+钙双碱法脱硫塔废气处理设施,干燥窑废气通过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4个废气处理设施出口排出,监测人员对你单位4个废气处理设施出口排放的干燥窑废气进行采样监测,检测报告单结果显示,你单位干燥窑4个废气处理设施出口排放的废气分别为:废气处理设施出口G1二氧化硫折算浓度为1853mg/m3、废气处理设施出口G2二氧化硫折算浓度为212mg/m3、废气处理设施出口G3二氧化硫折算浓度为3726mg/m3、废气处理设施出口G4二氧化硫折算浓度为4768mg/m3,G1、G3、G4三处废气处理设施出口二氧化硫折算浓度超过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4干燥炉、窑二级标准二氧化硫850mg/m3的排放浓度限值。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位于厂区的主要生产设备有:装载机2台、供料机2台、对辊破碎机4台、双轴搅拌机2台、双级真空挤出机2台、自动切条机2台、自动切坯机2台、自动分坯机2台、隧道窑2条、干燥窑2台、热风机4台、引风机4台、窑车150辆、烟气净化装置4套,主要生产工艺:原料→配料搅拌→陈化→给料→对辊→搅拌→真空挤出→自动切条→自动切坯→自动码坯→干燥→焙烧→冷却→人工卸砖→成品。你单位主要污染物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炉窑废气,隧道窑烟气余热通过鼓风机直接引到干燥窑再利用,干燥窑配套有4套袋式除尘器+钠-钙双碱脱硫塔处理设施,干燥窑废气经设施处理后通过20米排气筒排放。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0年9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0年9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0年9月2日现场检查照片1组,证明检查现场情况。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关于南安市晋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函复(南环保函[2019]240号)。

  6、南安市晋鹏空心砖有限公司标砖生产项目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南环[2012]307号)。

  7、南安市晋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标砖生产项目(一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8、关于南安市晋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标砖生产项目(一期)竣工环保验收的函(南环水验[2017]6号)。

  9、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50583050304600E001V)。

  10、检测报告(报告编号:RP200902-04Q)。

  2020年11月13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送达给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但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陈述和申辩的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决定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壹拾玖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纳凭证至我局政策法规科办理缴销手续。

  缴款方式: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地址:溪美街道双塘路296号溪美工商所大楼11楼)监察大队开具《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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