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0〕127号泉州新国铭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2020-05-25 10:58 阅读人数:1

泉州新国铭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31561471X7 

  住所地:南安市霞美镇滨江基地滨江大道27 

  法定代表人:傅杰粒 

  你单位位于霞美镇滨江基地滨江大道27号,主要从事工程机械配件的生产销售,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032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生产设备已安装完成,尚未投入生产。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生产设备有:数控车床28台,回火炉1台,热处理设备1台,喷漆生产线2等;驱动齿生产工艺:驱动齿毛坯铸件热处理机加工喷漆烘干成品,支重轮/托轮生产工艺:圆钢+毛坯铸件粗机加工热处理精机加工焊接装配喷漆烘干成品。                                                                  你单位的设备投资额为112.9万元。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0324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03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0324日现场检查照片1组,证明检查现场情况。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你单位提供的生产设备投资清单。 

  2020520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送达给你单位,你单位在签收时明确表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 

  2、罚款壹万陆仟玖佰叁拾伍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纳凭证至本机关政策法规科办理缴销手续。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南安支行 

  户名:南安市会计核算中心 

  缴款方式: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监察大队开具缴款通知书。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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