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0〕118号泉州市永兴海绵包装有限公司)
2020-05-18 10:54 阅读人数:1

泉州市永兴海绵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650990255 

  住所地:南安市丰州镇西华村(西华渠东侧埔头段) 

  法定代表人:王克明 

  你单位位于丰州镇西华村埔头55号,占地面积约5亩,主要从事海绵制品加工生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03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办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未通过三同时竣工验收,擅自于20079月建成投入生产。现场检查时,发泡工序未生产,裁切工序处于生产状态。你单位现有主要生产设备:海绵发泡生产线1条、裁切机5台等;现有主要生产工艺:原料(海绵油、色料等)混料搅拌过滤发泡裁切包装成品。你单位发泡生产线配套废气收集设施,工艺废气收集后经3个排气筒接入清水池后排放。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033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03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033日现场检查照片1组,证明检查现场情况。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负责人杨小英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5、南安市公安局丰州派出所提供的法人代表王克明户籍登记证明。 

  2020413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送达给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但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陈述和申辩的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于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经本机关案审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按低限处罚。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贰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纳凭证至本机关政策法规科办理缴销手续。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南安支行 

  户名:南安市会计核算中心 

  缴款方式: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监察大队开具缴款通知书。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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