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0〕116号南安市码头树胜工艺厂)
2020-05-18 10:51 阅读人数:1

南安市码头树胜工艺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3MA2Y4KX08W 

  住所地:南安市码头镇杏东村1 

  经营者:洪杭胜 

  你单位位于码头镇杏东村,于200812月建成投产,主要从事石头雕刻加工生产。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081212日通过审批,于2011228日通过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已办理排污许可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02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石粉污泥(部分)直接露天堆放于厂区后面污水处理设施旁边的空地上,无三防设施的堆场。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生产状态。现有主要生产设备有:切机2台、修边机1台、磨机2台。你单位污水处理气处理设施1套,项目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石粉污泥(部分)直接露天堆放于厂区后面污水处理设施旁边的空地上,未做围堰及顶棚搭盖、地面未做硬化措施。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0220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02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0220日现场检查照片1组,证明检查现场情况。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5、南安市码头树胜工艺厂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南环[2008]818号)。 

  6、南安市码头树胜工艺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南环验[2011]064号)。 

  7、南安市码头树胜工艺厂福建省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3505832015000303)。 

  2020415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送达给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2、罚款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纳凭证至本机关政策法规科办理缴销手续。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南安支行 

  户名:南安市会计核算中心 

  缴款方式: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监察大队开具缴款通知书。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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