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联骏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96065773F
住所地:南安市霞美镇滨江工业区滨南路7号
法定代表人:黄美珠
你单位位于霞美镇滨江工业区滨南路7号,主要生产五金配件、矿山机械等,总投资1000万元,占地面积12161m2。你单位项目环评报告表于2012年7月26日通过审批,于2012年8月30日通过验收。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0年1月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现有生产设备与环评批复生产设备不符,新增设备处于调试阶段,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新增设备尚未投入生产。现有主要生产设备:数控车床43台、普通车床3台、磨床13台、铣床1台、摇臂钻3台、武夷钻3台、油槽机2台、液压机1台、激光打标码1台、空压机2台、超音频机1台、中频淬火机4台、切割机1台、砂轮机3台、电焊机2台、喷砂机2台、回火炉3个、井式热处理炉3个、箱式热处理2台、淬火池3个、喷漆线1条、装配线1条、钻床8台;主要生产工艺:①斗轴:锻坯、圆钢→机加工→中频淬火→喷漆→烘干→成品;②支重轮:毛坯→中频→车→钻孔→打磨补灰→喷漆→成品;③链条:链片、链通、链销部件→组装→泡漆→晾干→成品等。环评批复的设备:数控车床18台、普通车床3台、磨床9台、铣床1台、摇臂钻3台、武夷钻3台、油槽机2台、液压机1台、激光打标码1台、空压机2台、超音频机1台、中频淬火机1台、切割机1台、砂轮机3台、电焊机1台、喷砂机2台、回火炉2个、井式热处理炉2个、箱式热处理2台、淬火池2个。你单位斗轴生产过程中中频淬火工序的喷淋冷却水经冷却塔冷却后循环使用,热处理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一根6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喷漆工序产生的废气配套活性炭处理设施。你单位的新增设备投资额为130.3万元。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0年1月7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0年1月7日、2020年2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0年1月7日现场检查照片1组,证明检查现场情况。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你单位提供的新增固定资产清单。
6、关于福建联骏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变更项目名称的函复(南环保[2015]函226号)。
7、福建万向汽配有限公司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南环363号)。
8、福建万向汽配有限公司一期工程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南环验144号)。
2020年3月4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送达给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扩建项目停止建设;
2、罚款壹万叁仟零叁拾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纳凭证至本机关政策法规科办理缴销手续。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南安支行
户名:南安市会计核算中心
缴款方式: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监察大队开具缴款通知书。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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