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0〕91号泉州双春玻璃有限公司)
2020-04-15 17:37 阅读人数:1

泉州双春玻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46YL3X3 

  住所地:南安市雪峰侨场侨益路2-10 

  法定代表人:黄春辉 

  你单位位于雪峰侨场侨益路2-10号,主要从事门窗玻璃的生产加工,占地约3477平方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03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主体工程已于20203月建成并开始安装生产设备。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设备已安装好,正在进行调试。你单位已建成的生产设备有玻璃自动切割机1台、四边磨机1台、快速磨机1台、钻孔机1台、清洗机1台、钢化流水线1条、空压机1台等;主要生产工艺为:玻璃原片切割磨边清洗钻孔(部分)钢化风凉组装(部分)成品。你单位的生产设备投资额共35.8万元。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0323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03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0323日现场检查照片1组,证明检查现场情况。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你单位提供的生产设备投资清单。 

  2020413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送达给你单位,你单位在签收时明确表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 

  2、罚款伍仟叁佰柒拾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纳凭证至本机关政策法规科办理缴销手续。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南安支行 

  户名:南安市会计核算中心 

  缴款方式: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监察大队开具缴款通知书。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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