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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安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6-09-29 18:57 阅读人数:1

  一、背景依据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于2025年6月印发《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行为 推进行政争议预防与化解的通知》。为适应新文件要求下土地征收工作的需要,我市结合实际制定了《南安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提升我市土地征收工作规范化水平,推进征地领域信访、行政争议预防与化解。

  三、工作进展

  南安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起草本《意见》,广泛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经南安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由市政府办公室2026年9月28日印发,属于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面向全市乡镇(街道)、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国企全面执行。

  四、范围期限

  本《意见》自2026年10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0月28日止。

  五、主要内容

  (一)集体土地征收行为过程中各部门主体责任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本市土地征收工作。

  市人民政府成立组团(片区、项目)指挥部等机构并委托组团(片区、项目)指挥部等机构牵头具体实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指挥部等机构整合撤并的,由职能承受主体或辖区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承接其相关权利义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指导、审查报批、组织协调及监督管理;负责保管、具体使用“南安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专用章”;参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项目的立项。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参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等。

  市人社局负责被征地保障对象养老保险的办理及相关听证、参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等。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乡镇(街道)核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配合核实征地范围内土地承包到户情况等。

  市委政法委、市公安、林业、司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征收相关工作。审计机关负责依法按年度计划,将重点公共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纳入审计内容。

  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或组团(片区、项目)指挥部受市政府委托,作为土地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工作内容包括征收预公告、现状调查(制作项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的报告、填写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汇总表、填写土地征收调查表等)、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起草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指导村集体开展村民代表会议、组织开展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文书送达、实施补偿、矛盾调处、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1.确定土地征收范围并发布预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2.如实开展现状调查(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3.完善社会风险稳定评估(经评估认定为低风险的,可以实施征收,对于评估认定存在高风险或中风险的,停止实施征收)

  4.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日)

  5.依法组织听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过半数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未提出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回执函中给予明确,视为放弃听证)

  6.如实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比例不得低于90%)

  7.依法上报申请征收审批(市自然资源局对报批牵头单位提供的征地报批材料进行齐整性审查,审查无误并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征地批准后有关工作

  1.发布批后公告(由市自然资源局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代市人民政府拟土地征收公告,提请市人民政府发布)

  2.实施征地(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后,土地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补偿交地工作)

  3.及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征收土地依法批准后,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地农户或单位,土地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与被征收人进行征收商谈,仍旧无法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4.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征收档案分为原件档和复印件档,土地征收实施单位应将原件档完整移交给南安市档案馆,将复印件档保留三份,一份由土地征收实施单位保存、一份留存被征收人、一份留存所在村委会)

  (四)推进行政争议预防与化解

  1.强化征地风险源头防范

  2.认真办理土地征收行政复议案件

  3.推动争议实质性化解

  六、注意事项

  (一)重大项目或片区更新改造项目,土地征收实施单位应聘请有资质的勘测资质单位、动迁公司、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签约或选房软件开发系统公司等中介机构全程参与土地征收工作,确保土地征收工作依法规范进行。同时,设立监督组,对项目征迁、工作流程、补偿标准、安置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

  (二)本《意见》由南安市自然资源局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文件有限期内文中引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整、修订、修正的,按新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发文。

  (三)本《意见》仅适用于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七、关键词诠释

  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转为国有的行政行为,并对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和安置。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南安市自然资源局用途管制与耕地保护科

  联系电话:0595-86373825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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