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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6-09-17 16:41 阅读人数:1

  一、背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四十八条规定:“各省、直辖市应当制定并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6〕2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市结合实际,制定了《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二、目标任务

  坚持协调平衡、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我市征地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类调节系数等进行重新公布。

  三、工作进展

  南安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起草本《标准》,广泛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经南安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由市政府办公室2026年9月15日印发,属于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面向全市乡镇(街道)、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国企全面执行。

  四、范围期限

  本《标准》自2026年9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16日止。2026年9月8日至9月16日期间征地补偿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五、主要内容

  (一)目标与原则

  明确本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重新公布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及《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6〕28号)要求。

  (二)主要成果

  Ⅱ级区片由仑苍镇、东田镇、英都镇、翔云镇、金淘镇、眉山乡、诗山镇、蓬华镇、码头镇、九都镇、向阳乡、乐峰镇、罗东镇、梅山镇、洪濑镇、洪梅镇、康美镇、官桥镇、水头镇、石井镇组成。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5.2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征收耕地的地类调节系数为1,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地类调节系数为1.2,征收与除耕地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地类调节系数为0.6,征收建设用地的地类调节系数为1,征收未利用地的地类调节系数为0.5。

  Ⅱ级区片由仑苍镇、东田镇、英都镇、翔云镇、金淘镇、眉山乡、诗山镇、蓬华镇、码头镇、九都镇、向阳乡、乐峰镇、罗东镇、梅山镇、洪濑镇、洪梅镇、康美镇、官桥镇、水头镇、石井镇组成。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5.2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征收耕地的地类调节系数为1,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地类调节系数为1.2,征收与除耕地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地类调节系数为0.6,征收建设用地的地类调节系数为1,征收未利用地的地类调节系数为0.5。

  六、注意事项

  (一)本《标准》施行前已批未拆、已签协议并按原方案执行的,不追溯重算。

  (二)本《标准》仅适用于我市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使用国有、集体土地补偿可参照本标准执行,也可单独制定补偿方案。同时,本《标准》由南安市自然资源局进行解释。

  七、关键词诠释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政府按土地原用途、区位、产值、资源条件、人口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划片,公布的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构成: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原则上不包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南安市自然资源局用途管制与耕地保护科

  联系电话:0595-86373825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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