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随着我市低空经济发展步伐加快,民用航空器低空飞行活动日益频繁,为规范本市已获批使用权飞行空域内的各类低空飞行及相关活动,保障安全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行服务系统数据安全技术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南安市飞行空域管理规定(试行)》。
二、目标任务
旨在规范本市已批空域内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开展的低空飞行及有关活动,维护飞行安全、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保障空域资源合理利用,促进本市低空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
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二)征求意见
2026年1月形成初稿,1月22日在南安市未来经济指挥部办公室2025年年终总结会暨2026年第一次会议上现场征求与会的相关单位意见,1月28日形成《南安市飞行空域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工信局、应急局等责任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1月29日至2月7日在南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2月8日根据征集到的意见修改优化。
(三)合法性审查情况
2026年2月9日经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法律顾问审核,审核合法。
(四)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
2026年2月9日提交市发改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2026年2月10日经市发改局局长签发,以南发改规〔2026〕2号印发执行。
四、范围期限
本规定适用于在南安市已获批使用权的飞行空域(具体范围以空军批复后,市级低空服务管理平台体系发布为准)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开展的低空飞行及有关活动,涵盖滑翔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无人机、航空航天模型、空飘气球等各类民用航空器的低空飞行行为。自2026年3月10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7年3月10日。
五、主要内容解读
《规定》共七章二十七条,围绕南安市已批空域管理关键环节,明确各项核心要求,具体如下:
(一)总则
明确制定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界定“公共安全”特指范围,确立“安全第一、规范有序、协同共治、高效便民”原则,明确依托市级低空服务管理平台开展全流程管理。
(二)管理职责
明确市低空飞行服务中心牵头统筹,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协同管理,工信、气象、应急等相关部门依职能协助管理的协同共治体系。
(三)空域范围管理
规范临时禁飞区和限飞区、警示区、公共及专用航路航线等的划设和管理,探索已批空域的分类使用和灵活调配机制。
(四)飞行活动管理
明确飞行活动的申请、审核流程,并规范飞行秩序,明确无需申请但需确认的飞行活动类型及例外情形,提出违规飞行处置责任及反制设备管理要求。
(五)飞行资质与安全保障
明确航空器质量、登记、改装要求,规范通信、导航能力标准,区分经营性与非经营性飞行保险要求,明确飞行保障设施及市级低空服务管理平台核心能力,明确经营资质要求。
(六)应急管理
要求飞行主体依法依规制定紧急处置预案,明确飞行异常情况的处置及报告流程,保障快速救援响应。
(七)附则
界定“低空飞行及有关活动”范围,明确解释权、施行日期、有效期及与上级政策的衔接原则。
六、注意事项
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变化,从其规定执行。
七、关键词诠释
低空经济:以民用有人驾驶和无人驾驶航空器为主,以载人、载货及其他作业等多场景低空飞行活动为牵引,辐射带动相关领域融合发展的综合性经济形态。
八、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本《规定》由南安市低空飞行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如对《规定》内容有疑问,可通过电话0595-86392929向南安市低空飞行服务中心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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