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根据监管要求和我市在近年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过程中获得的经验,对2023年制定的《南安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修改完善,结合实际,制定《南安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再生利用等全过程管理体系。
三、工作进展
(一)2025年5月下旬,市城管局牵头制定了《南安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2025年5月-8月,向市直有关部门、市属国有企业多次征求意见并修改。
(三)2025年9月4日至10月4日期间通过南安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修改意见,未收到群众反映意见或建议。
(四)2025年10月9日,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针对《南安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规定(送审稿)》出具审查意见。
(五)2025年10月13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南安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规定(送审稿)》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函。
(六)2025年10月16日,南安市司法局针对《南安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规定(送审稿)》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书。
(七)2025年11月13日,经第8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四、范围期限
本规定适用于南安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等活动,《管理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五、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包括“总则、源头管理、中转运输、终端处置、再生利用、部门职责、保障措施、附则”8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明确适用范围、原则、分类及总体要求。
“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建筑垃圾排放单位提出要求,同时新增加征迁、棚户区改造等建筑垃圾排放单位。
“第三部分”主要是对从事建筑垃圾中转运营、运输的单位等提出要求,同时新增加乡镇(街道)中转场站相关数据应直接接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平台等内容。
“第四部分”主要是对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资源化利用企业提出要求,同时新增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要以公益原则,开展相关资源处置收费;鼓励企业建立收运、分拣一体化运营;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在前端分拣按照产生的费用进行一定的财政补贴等内容。
“第五部分”主要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方面提出使用要求,同时新增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主动参与市场,延伸上下游产业链等内容。
“第六部分”主要根据《泉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属地监管责任。
“第七部分”主要是明确保障措施,同时取消公里数补贴考评,将该部分补贴考评明确纳入乡镇(街道)年度绩效考核农村环境卫生指标中计算。
例:x乡镇建筑垃圾中转场站,距离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10公里,当年度累计运输10吨,按照“10公里(含)以内按单程每吨每公里补助2.4元为基数,10公里-20公里(含)按单程每吨每公里补助2.1元为基数,20公里以上按单程每吨每公里补助2元为基数”补贴标准,该乡镇补贴基础为单程每吨每公里2.4元,则其当年可获得240元的补助(核定公里数*重量*基数补贴即10*10*2.4)。
“第八部分”主要解释说明权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施行日期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六、注意事项
《管理规定》实施后,《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安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南政规〔2023〕1号)同时废止。相关单位需按新版政策执行,确保政策衔接顺畅。
七、关键词诠释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南安市城管局市容园林管理科
联系电话:0595-86365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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