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维护被征地人员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进一步规范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南安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二、目标任务
维护被征地人员合法权益,规范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确保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切实做好被征地人员就业保障和养老保障工作。
三、工作进展
(一)2025年8月下旬,市人社局牵头制定了《南安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2025年9月4日,向市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修改,同时委托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2025年9月10日至9月20日期间通过南安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修改意见,未收到群众反映意见或建议。
(四)2025年9月22日,南安市司法局针对《南安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管理规定(送审稿)》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书。
(五)2025年9月29日,经第8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四、范围期限
面向南安市被征地人员、申请项目建设用地的单位,《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30日。
五、主要内容
(一)保障范围。在南安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被征地户累计被征面积达第二轮承包面积70%以上,或剩余耕地人均少于0.1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能按规定时间交付征收土地的被征地人员;依法征收海域,无承包耕地征海比例达70%以上,或被征海面积比例与被征地面积比例的平均值达70%以上的,或被征海且人均剩余耕地少于0.1亩的,且在征海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海域)承包权、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能按规定时间交付被征海域的被征海人员。
(二)保障对象申报与审核流程。被征地(含被征海,下同)人员所在村(居)委会根据保障范围提出保障对象具体名单,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并公示7个工作日后,报乡镇政府审查,再由市农业农村局、资源局确认,最后送市人社局社保中心办理登记,并从确认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
(三)保障办法。分类保障措施,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时点(如多次被征用以最后一次为时点)根据年龄分为三类,未成年年龄段(未满16周岁)、劳动年龄段(16周岁至60周岁)、养老年龄段(60周岁以上)。其中养老年龄段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时可叠加享受在享受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标准:每人每月170元;本规定生效后新增被征耕地且被征耕地面积达90%以上的,保障金标准每人每月205元。
例:陈某是南安市被征地对象,2017年11月被征耕地面积占其承包面积71%,2025年11月开始领取南安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陈某可从2025年11月开始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基础上叠加享受每月170元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
(四)保障资金来源。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包括:按照规定安排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省级补助资金、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的资金、按照规定用于社会保障资金的安置补助费。
(五)筹集标准及筹集办法。按照规定安排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征收(使用)土地的按征收(使用)耕地面积每亩4.5万元、非耕地面积每亩3万元征缴;征用海域的按征用面积每亩4万元标准征缴;非填海使用海域的经营性项目,根据使用年限与填海项目最高年限(50年)折算缴纳标准(4万元×使用年限/50)。应划转的安置补助费按建设项目征收(使用)耕地面积每亩0.72万元标准执行(今后通过动态调整和其他方式提高的安置补助费,按变动后的标准执行)。
例:某家企业在南安市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项目用地面积100亩,其中耕地面积10亩,企业需预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315万元(3×90+4.5×10)及应划转的安置补助费7.2万元(0.72×10)。
(六)保障资金管理。被征地人员保障资金由市财政局、人社局负责筹集并按规定及时结算后转入财政社保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七)就业保障。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将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人员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六、注意事项
《管理规定》实施后,《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安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政文〔2017〕511号)同时废止。相关单位需按新版政策执行,确保政策衔接顺畅。
七、关键词诠释
被征地人员:主要指我市辖区内依法被征收农村集体耕地的人员。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南安市人社局社保中心
联系电话:0595-86357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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