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十)项规定:“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根据《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制定、修改、废止等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四十九)项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隔一年或两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具体工作由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二)《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
(三)《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规〔2022〕3号)。
三、目标任务
对2023年12月31日前以南安市交通运输局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8件)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工作进展
(一)于2025年1月14日将以南安市交通运输局名义发布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参考目录发送局属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征求初步清理意见。
(二)于2025年1月16日形成《南安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布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三)于2025年1月17日至1月26日在南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四)形成《南安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送审稿)》,经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后,于2025年2月7日印发。
五、范围期限
《南安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主要内容
清理结果为:保留(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宣布失效(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0件。宣布失效(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南安市交通运输局,王诗焊,0595-86366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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