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7日,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水路运输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南政文〔2019〕256号),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极大地推动了我市道路水路运输业向好向善发展。该政策已于2022年12月31日失效,但我市交通运输业总体低迷,前进之路仍旧坎坷。为贯彻落实泉州市委、市政府推动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着力破解我市道路水路运输业发展难题,经研究,我市修订了道路水路运输业扶持政策《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水路运输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从运力补助、金融支持、服务完善等方面进一步夯实运输业根基,同时刺激行业快速发展。现将政策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目标任务
道路水路运输业是交通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道路水路运输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性产业,可带动车船制造、贸易、金融贷款、保险、仓储、维修等上下游产业的发展,政策延续有助于我市交通运输业和一系列相关服务业继续巩固、提升全产业链产业产值,为我市提供更方便、快捷的运输服务,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税收等。
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大力推进海运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20〕1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运输企业“小、散、弱”的现状,扩大企业生产规模、促进行业集约发展、鼓励发展龙头骨干企业,是我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迫切需要。政策的目标任务是,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交通强市”的要求,充分发挥我市的地理区位优势,通过政策、资金引导,转变交通运输业发展方式,实现交通运输行业科学发展、稳步发展。
二、修订原则
一是坚持降低企业申领门槛和提高补贴奖励标准相结合。
二是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
三是坚持集约节约和绿色发展相结合。
三、工作进展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要求,从2023年2月起,南安市交通运输局走访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对落实《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水路运输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南政文〔2019〕256号)的情况进行调研汇总梳理,于2023年7月3日提出实施意见初稿;2023年7月24日和8月16日向相关部门(单位)征询意见;2023年11月2日至11月13日期间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12月22日南安市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2024年3月1日泉州市印发《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办规〔2024〕1号),2024年8月12日印发《泉州市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泉交规〔2024〕4号)后,南安市交通运输局重新梳理实施意见,2024年9月12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9月23日南安市司法局再次完成合法性审查,实施意见合法合规,未违反公平性竞争审查标准。
四、范围期限
面向符合补助条件的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该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起至本意见公布之日符合本意见条件的奖励或补贴,按本意见执行。
五、主要内容
(一)新增部分条款
一是鼓励企业购置新能源船舶,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对建造或者购置的清洁能源动力船舶每载重吨再额外奖励20元。
二是鼓励企业购置冷链运输车辆,推动冷链运输发展。新购置冷链运输车辆的,给予每辆再奖励10000元。
(二)删除部分条款
一是降低企业申报补助和奖励的门槛,删除企业须在我市经营满12个月才能领取优惠补助补贴及奖励的相关条款,解决部分新引进的企业因不到经营期限领取不了补助的问题。
二是因文件引用政策、条款到期,删除鼓励集装箱码头企业生产发展的相关补助条款。
三是因条款意思表述重复,删除“五、其他说明”承诺3年内(含)不得将注册地址迁出我市的相关条款。
(三)调整部分条款
参照厦门、惠安的政策,将船龄在10年内新增运输船舶的每吨运力奖励由原来100元提高到120元。
提高标准后,可保证补助资金在抵销各项办证费用后对企业仍有一定激励作用,使新建或回迁船舶在运营一段时间后,最终被南安良好的营商环境吸引而长期留下,促进我市运力结构优化。
六、注意事项
(一)申请流程。凡符合补助条件的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在每年3月31日前申请上一年度补助兑付,经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报送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局予以兑付。
(二)奖励条件。符合优惠补助补贴及奖励政策的经营者,在承诺经营期内因自身原因导致营运证被交通运输部门撤销的,应全额退还所得补助补贴及奖励资金。
(三)重复处理。本意见涉及的补助项目与我市其他补助项目重复、类同的,可按照就高原则自愿选择申请项目,但不重复享受。
(四)失信处理。运输经营者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享受该政策。对伪造相关证明,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全额追缴已领取的补助资金,以后年度不再受理其申请;涉嫌犯罪及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关键词诠释
(一)“自有船舶”是指:水路运输经营者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为该经营者且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船舶;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的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明确合同到期后船舶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也视为自有并经营的船舶运力。融资租赁船舶所有人应为有权主管部门(金融、商务、税务等部门)认定的融资租赁机构。
(二)“清洁能源动力船舶”是指:普通货运船舶5000载重吨及以上、其他专业运输船舶单船3000载重吨及以上且以天然气或电力为动力的自有船舶。
八、政策咨询方式
南安市交通运输局 黄剑彬 86366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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