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结合我镇实际,制定《金淘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二、任务目标
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
三、出台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
《福建省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暂行规定》(闽政〔2001〕3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4〕188号)
《南安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南政办〔2005〕77号)
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开征污水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发改〔2019〕32号)
四、主要内容
征收对象:金淘镇辖区范围内的行政机构、各企业及事业单位(包括交通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征收标准: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计征,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每吨0.8元征收,污水处理费按月征收。
征收方式:金淘镇人民政府为征收污水处理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的收缴工作,并委托镇自来水厂代为征收,镇自来水厂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代征污水处理费,确保污水处理费征缴到位。
减免对象:贫困户、低保家庭(包括五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等人员的污水处理费经申请,按规定给予减免。
执行时间:办法于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金淘镇辖区范围内污水处理费于2024年10月1日起开征。
五、注意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拒缴或拖欠污水处理费,对不按规定期限缴纳污水处理费的,除追缴所欠污水处理费外,按日加收应缴费用1%的滞纳金。自催缴之日起十五日内仍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供水企业和单位可对其暂时停止供水,并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关键词诠释
污水处理费:为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建设,按照规定向辖区内排污单位和个人等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黄田彬;联系电话:8641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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