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着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我市组织对涉及民营经济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对主要内容与现实需要不相适应、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适用期已过等情形的文件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二)《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
(三)《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规〔2022〕3号)。
三、主要内容
此次专项清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范围为2023年12月31日前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为: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7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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