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制定印发实施了《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安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下称《补偿标准》),现就该《补偿标准》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根据省、泉州市工作部署要求,现需制定我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二、目标任务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安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南政规〔2024〕4号,以下简称《通知》)是我市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一个综合性规范性文件,《通知》依法施行后将有效指导、规范我市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
三、工作进展
《通知》已经第4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于2024年6月3日印发,于2024年6月3日印发实施。
四、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五、主要内容及范围期限
《南安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包括适用范围、特殊情形、范围期限及各类附着物细化补偿标准,主要内容如下:
(一)补偿标准适用范围期限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均适用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至2027年6月3日。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明确青苗、果树、林木、坟墓等补偿标准。
(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补偿标准
明确鱼塘、水井、蔬菜大棚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补偿标准。
(四)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明确风楼、厕所、围墙等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五)搭盖补偿标准
明确活动板房、钢结构大棚等搭盖补偿标准
(六)搭盖补偿标准
明确活动板房、钢结构大棚等搭盖补偿标准
六、注意事项
(一)本标准所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项目为本市常见类别和规格。与本标准不同的补偿标准及补偿项目可由具体征收实施单位结合被征收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本市国有农用地、建设项目使用临时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可参照执行;
(三)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时涉及的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可按其规定执行;
(四)本标准施行前,已经制定并实施征收补偿标准的或者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原补偿标准执行。
七、关键词诠释
集体土地: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钟俊龙,联系电话:0595-86955625。
时间(工作日)8:00-12:00,15:00-18:00(夏季工作时间,6月至9月)或14:30-17:30(冬季工作时间,10月至次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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