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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进一步加强项目用地出让管理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4-01-31 15:30 阅读人数:1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项目用地出让的组织实施,推进用地提质增效、节约集约利用,市政府印发了《南安市进一步加强工业项目用地出让管理补充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现就该《补充规定》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土地资源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出台《补充规定》,有利于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保障行业发展前景趋势好、效益较高的优质项目落地,推进用地提质增效,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防止“围墙”项目和“空巢”项目的产生。

  二、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项目用地出让的组织实施,充分发挥土地要素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推进用地提质增效、节约集约利用,制定出台本《补充规定》。

  三、工作进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经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于2024年1月31日印发实施。

  四、有效期限

  《补充规定》有效期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止。

  五、主要内容:

  《补充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5方面:

  (一)实施“净地”出让。拟出让地块必须达到“净地”出让条件,涉及矿产资源须进行有偿处置后,再办理供地手续。

  (二)规范费用收取。明确土地平整工作由市资源局牵头组织,乡镇(街道、开发区)实施,涉及的矿产资源收入在扣除除相关费用后,市级和属地按1:1的比例分成,不足以抵扣土地平整费用的部分加入土地出让底价。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用进行全市统筹,标准为5万元/亩(不分地类),实行动态管理。除属市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的重大招商项目外,不再实行有关地价的优惠政策。

  (三)加强出让管理。一是加强项目审查监管,项目业主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依法参与竞买。二是灵活土地出让方式,适度推行先租后让。三是严控项目用地规模,鼓励引导非规上工业项目入驻小微产业园,租赁、购买使用标准厂房。四是明确亩产税收标准,约定投产后的前五年税收标准,项目纳税完成情况实行年度考核。五是强化项目建设周期,要求在6个月内开工建设,竣工投产期限根据出让面积12个月至24个月不等,同时要求新增工业用地原则上投产一年内应实现升规纳统。

  (四)严格转让管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明确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分割登记的期限和条件,严格转让管控。

  (五)其它方面。违约豁免情形;属市政府签订招商协议的项目,以招商协议条款为准。

  六、注意事项

  本文件由南安市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我市本级之前其他土地出让相关管理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七、关键词诠释

  项目用地出让管理:对拟公开挂牌出让的工业用地,明确土地出让现状条件、应缴纳的费用,开发利用要求,用地批后监管等管理事项。

  八、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陈海鹰    联系电话:0595-863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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