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项目用地出让的组织实施,推进用地提质增效、节约集约利用,市政府印发了《南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项目用地出让管理的补充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现就该《补充规定》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土地资源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出台《补充规定》,有利于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保障行业发展前景趋势好、效益较高的优质项目落地,推进用地提质增效,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防止“围墙”项目和“空巢”项目的产生。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
三、有效期限
《补充规定》有效期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止。
四、主要内容:
《补充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5方面:
(一)实施“净地”出让。拟出让地块必须达到“净地”出让条件,涉及矿产资源须进行有偿处置后,再办理供地手续。
(二)规范费用收取。明确土地平整工作由市资源局牵头组织,乡镇(街道、开发区)实施,涉及的矿产资源收入在扣除除相关费用后,市级和属地按1:1的比例分成,不足以抵扣土地平整费用的部分加入土地出让底价。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用进行全市统筹,标准为5万元/亩(不分地类),实行动态管理。除属市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的重大招商项目外,不再实行有关地价的优惠政策。
(三)加强出让管理。一是加强项目审查监管,项目业主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依法参与竞买。二是灵活土地出让方式,适度推行先租后让。三是严控项目用地规模,鼓励引导非规上工业项目入驻小微产业园,租赁、购买使用标准厂房。四是明确亩产税收标准,约定投产后的前五年税收标准,项目纳税完成情况实行年度考核。五是强化项目建设周期,要求在6个月内开工建设,竣工投产期限根据出让面积12个月至24个月不等,同时要求新增工业用地原则上投产一年内应实现升规纳统。
(四)严格转让管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明确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分割登记的期限和条件,严格转让管控。
(五)其它方面。违约豁免情形;属市政府签订招商协议的项目,以招商协议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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