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印发了《南安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规定》(南政办规〔2023〕19号),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依据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安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政文〔2021〕108号)自2021年8月施行,从审批要求、审批流程、批后监管、职责分工等方面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进行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机制完善,审批流程明确。鉴于该文件已达实施时限,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南安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4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2021〕2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泉政办〔2020〕31号)等。
三、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内容包括7大部分,分别为总则、审批要求、审批流程、批后监管、职责分工、附则、附件(10个)。涵盖农村宅基地审批、建设管理等各个环节。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的管理。延续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的“分区管理”方式,按照“因地制宜、分区管理、同步推进”的方式,实行差别化居住保障。
(二)审批要求
明确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用地选址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严格控制“宅基地规模”、“建设规模”、落实建筑质量风貌管控。
1.宅基地规模
宅基地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构造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其中:
个人建房: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利用荒坡地、村内空闲地建房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可以适当增加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30平方米。
多户合建多层单元式住宅(五户及以下):每户宅基地需符合个人建房宅基地面积控制要求,且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2.建设规模
村民建房按照“一户一方案”的方式,严格实行带设计方案审批,其中:
个人建房:层数原则不超过三层,风楼或斜屋面不计入层数且建筑面积不超过建筑一层面积的30%,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5米。原则上使用省、市、县发布的住宅建设通用图集或立面图集,不使用通用图集的,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编制设计方案,经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确认后实施。
多户合建多层单元式住宅(五户及以下):层数原则不超过6层,风楼或斜屋面不计入层数且建筑面积不超过建筑一层面积的30%,建筑高度不得超过24米;每户住宅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内。需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经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确认后实施。
(三)审批流程
明确审批流程,村民建房按照村民提出申请、村级审核、镇级审批、建档备案的流程开展审批。对每个环节进行明确要求。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流程图
(四)批后监管
村民建房必须落实“建房必审批、配套必同步、建设必承诺、施工必公示(挂牌)、建成须验收”;
严格执行“一告知四到场”制度,即执行“告知批后监管事项,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节点到场、竣工验收到场”批后监管要求;
严格落实“两违”查处;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文件精神,发现违法占用宅基地或建房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抓好市级监管工作。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乡镇(街道)联审联办、一告知四到场等日常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常态化指导监督。
(五)职责分工
健全“市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明确了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林业局、水利局、供电公司、银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委会等部门在宅基地审批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相关职责。
(六)附则
明确违规审批的法律责任,特殊对象的审批管理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明确管理规定有效期为5年。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单位对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施行后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附件清单
为规范乡镇(街道)后续的审批工作,《管理规定》共有10个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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