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承接好南安市人民政府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规范霞美镇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南安市霞美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7月10日印发了《南安市霞美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标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标准》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南安市霞美镇人民政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委编办〔2022〕5号)精神,按照《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南政文〔2022〕158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该《标准》。
二、《标准》主要内容有哪些?
《标准》以文字+表格的形式,包含行政处罚赋权来源、总则和南安市城市管理局、南安市农业农村局、南安市水利局三个部门的赋权标准表。
其中,总则确定了裁量原则、不予处罚情形、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以及应当依法进行法制审核情形。
(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公平、公正原则
3.过罚相当原则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5.程序正当原则
(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涉及下列情形之一,不予
行政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 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涉及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执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 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四)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涉及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 序的;
3.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其次,综合考虑法定依据、违法情形、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等因素,依法制定了《南安市霞美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表(市城市管理局赋权部分)》、《南安市霞美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表(市农业农村局赋权部分)》和《南安市霞美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表(市水利局赋权部分)》
三、《标准》的有关情况说明
(一)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如下原则确定适用依据:
1.优先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
2.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新法优于旧法。
(二)违法行为裁量档次分为轻微、较轻、一般、严重、较重和特别严重。行政处罚裁量权列入《南安市霞美镇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表》(以下简称《裁量标准表》)的,按照《裁量标准表》执行;未列入《裁量标准表》的,应当综合考虑法定依据、违法情形、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等因素研究确定。
(三)《标准》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
(四)《标准》由南安市霞美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四、《标准》的施行时间及后续工作
《标准》自公示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年。
《标准》将根据各上级部门执法实践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予以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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