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管理规定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3-01-18 10:58 阅读人数:1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区和镇区楼盘不断增多,入住人口逐年增加,适龄幼儿数也急剧增加,幼儿园布局与设置已不能满足学龄幼儿的入学需求。为切实加强我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与管理,进一步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确保学前教育稳步、健康、持续发展,市教育局组织修订《南安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管理规定》,现就方案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闽政〔201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幼儿园和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工作的意见》(闽教发〔2018〕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则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3〕32号)《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范要求,结合《泉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回头看”工作方案》(泉教建〔2022〕8号)文件精神以及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本《规定》。

  二、主要内容

  本《规定》有八章,共二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本《规定》的依据和总体要求。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安置住房小区等,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装修由小区投资方出资。

  第三章:规划设计。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要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等,土地出让前配建幼儿园的规划条件要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出让后要在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交付方式、产权归属等有关事项条款。配建幼儿园的规划设计要充分考虑幼儿园的功能需求,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及标准。

  第四章:工程建设。配套幼儿园建设和装修要与住宅小区首期项目开发建设同步进行,室内装修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综合价不得低于1000元(并随市场价格调节)。

  第五章:产权移交。配建幼儿园的土地使用和房屋按协议期限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同时做好相关手续和资料的交接工作(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纸质和电子档案材料)。接收配套幼儿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相关部门做好相应协助工作。

  第六章:管理使用。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市教育局或南安市政府指定的第三方后,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者采取委托经营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团体、教育品牌机构集团、企业举办普惠性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第七章:违约责任。对于取得土地开发权后未按规定期限或未按规划用地建设幼儿园的,开发建设单位私自将配套幼儿园出售、转让、租赁给单位和个人或自行开办,相关部门要给予相应限制和处理。

  第八章:附则。明确本《规定》的解释单位,若上级出台新规定的,则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