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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安市财政局关于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2-12-12 16:56 阅读人数:1

  一、出台背景

  目前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标准:被征地保障对象且被征地面积达70%以上的,或剩余耕地面积达70%以上的,或剩余耕地人均少于0.1亩,保障金标准每人每月160元。《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第六条:“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适时调整。”规定。对此,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并参照其他县市的发放标准,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于12月12日出台《关于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二、出台依据

  (一)《南安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意见》(南政文〔2017〕511号)

  (二)《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安市财政局关于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南人社〔2021〕166号)

  三、主要内容

  累计达到第二轮承包面积70%以上的或剩余耕地人均少于0.1亩,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且已登记录入城乡居民保信息系统的被征地农民对象,并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的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从2023年1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标准从原来每人每月16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70元。本通知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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