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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安市田间农事用火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2-11-22 15:35 阅读人数:1

  11月22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南安市田间农事用火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试行)》),现对《管理规定(试行)》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项整治工作,严格野外火源管理,规范全市烧土粪等农事用火行为,防范化解农事用火安全隐患,确保不因烧杂跑火引发火灾。

  《管理规定(试行)》主要依据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关于印发全市野外农事用火管理办法的通知》(泉农综〔2021〕10号)等文件制定。

  二、政策期限

  《管理规定(试行)》有效期从2022年11月22日至2024年11月21日。

  三、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试行)》主要包含14条规定,进一步明确规范烧土粪等农事用火行为。

  (一)本规定中田间农事用火是指在农田范围内因农事生产或非生产需要的用火。包括焚烧秸秆及修剪果树枯(病)枝、田间杂草、田埂草、果园草、烧灰积肥、烧垦开荒等各类田间农事用火。

  (二)全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农事用火行为都应遵守本规定。

  (三)严禁在禁止野外用火区内田间农事用火,有效预防因此引发的森林火灾发生。

  (四)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成立农事用火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本乡镇农事用火的组织、协调、审批、检查、监督。

  (五)确因农事生产需要野外用火的,须经用火单位或用火者本人提前2天向村委会提交申请,由村委会提出意见并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批准,同时按要求采取必要安全的防火措施,村级网格员到场看护,严防失火。

  (六)对没有提出申请并经乡镇(街道)批准的田间农事用火视为违规用火行为,由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打击查处,触犯其他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置。因违规用火行为引起火灾所造成的一切人身或财产损失,由田间违规用火人承担全部责任。

  (七)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批准田间农事用火的,应明确田间用火的单位或责任人、作业时间、地点、范围等,同时批准单位应落实责任,加强监管。

  (八)田间农事用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根据农事与时令需要,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时段确需农事用火的,用火地点必须远离田边林缘300米以外。

  2.在气象条件为森林火险等级三级及以下天气,具备合适农事用火的,用火责任人必须在现场,并准备必需的扑火工具;村委会需指定村级网格员监管用火现场,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确保明火和火星彻底熄灭,严防失火。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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