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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南安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1年版)》、《南安市市场监管领域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政策解读
2021-12-21 16:53 阅读人数:1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编制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放管服”改革,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深化和巩固市场监管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成果,进一步营造市场监管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回应执法需求,促进市场监管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市市场监管实际,决定在全市市场监管领域推行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和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闽市监规〔2021〕5号)、《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推行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泉市监规〔2021〕2号)、《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泉市监规〔2021〕4号)和《南安市监察委员会 南安市司法局关于转发<泉州市监察委员会 泉州市司法局关于建立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南司〔2021〕39号)等规定。

  二、《通知》目标任务

  一是通过制定并实施《清单》,更好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回应基层执法需求;二是立足职能,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保护企业特别是初创期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共同推动我市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和重要成果;三是体现行政机关执法为民的担当。市场监管领域食品药品监管“四个最严”的执法要求,在缺乏上位法支撑情况下,执法人员适用“免罚”存在履职风险。《清单》实际上是集中梳理市场监管领域执法中常见违法行为情形,统一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的执法标准并予发布,为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提供依据,也希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市场监管领域依法行政工作的认可度、满意率。

  三、《通知》坚持的工作原则

  依法监管、处罚法定、程序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四、《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附件中的《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包括了80项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涉及市场主体登记、广告、价格、食品安全、商标、网监、专利、特种设备、标准化、认证、产品质量等监管事项。一是“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责今改正,责令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例如“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的行为;二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例如“广告主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行为。三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如:《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此外,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着力督促市场主体加强自律意识,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明确列举了南安市市场监管领域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8项,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3项。着力督促市场主体加强自律意识,引导市场主体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于清单未列举的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还可以适用《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

  五、如何在基层执法的过程中,保障《清单》得到正确统一的实施

  为保障《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正确实施,我们对《清单》的实施范围、注意事项等提出了几点意见,一并执行:

  1、《不予处罚清单》中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满足列明的适用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清单》所称“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指初次被发现《不予处罚清单》中所列单一序号内的违法行为。“初次”的认定方式:通过查询监管执法检查记录台账、执法办案计算机信息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行政处罚公示平台等方式,确定当事人此前未发生过清单所列单项违法行为的,即可认定为“初次”。

  2、对于《不予处罚清单》所列事项,立案前经核查确认符合不予处罚条件事实清楚的,经分管相关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可以不予立案;经核查后认为不符合适用条件应予立案查处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立案查处。经立案调查决定不予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3、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着力督促市场主体加强自律意识,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4、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应当及时将不予处罚(含不予立案)的相关信息录入有关执法办案计算机信息系统,同时依法做好书式材料立卷归档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5、《不予处罚清单》、《从轻减轻处罚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定处罚裁量情形。

  6、《不予处罚清单》、《从轻减轻处罚清单》内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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