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安市农业农村局印发了《南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农业综合执法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南农〔2021〕388号),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依据《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农业综合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通知》(泉农综〔2021〕72号)、《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1年)〉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1.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自由裁量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对我市农业综合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作出适用规定。
2.农业(不含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直接适用《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农业综合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通知》(泉农综〔2021〕72号)。
3.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直接适用《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1年)〉的通知》(泉海渔〔2021〕17号)。
4.原《南安市农业与海洋局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同时废止。
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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